我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08.06.2016  11:05

对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

  昨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发文,降低船舶检验费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我省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特种设备中电梯定期检验检测按规定标准的90%收取,低温汽车罐车检验检测费、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厂区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厂房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对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据悉,新的收费标准自5月10日起执行,原相应标准同时废止。

  记者了解到,我省的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00号)的规定执行,其“K”值选取范围由原来的0.6下调到0.54。在电梯定期检验检测费收取中,住宅电梯12层(含12层)以下的,由825元/台下调到742.5元/台;13层至24层的,由1025元/台下调到922.5元/台;25层(含25层)以上的,由1225元/台下调到1102.5元/台。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由600元/台下调到540元/台,简易升降机由400元/台下调到360元/台,各类电梯年检不合格需要进行复检的,按上述标准的原50%下调到45%收取复检费。

  在低温汽车罐车检验检测费收取方面,我省将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低温容器和低温罐车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8〕1879号)规定标准的90%执行。在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费收取方面,按照江西省计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3〕703号)规定标准的80%执行。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方面,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12〕1582号)文件规定,对厂区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厂房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此外,对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968号)的精神,《收费清单》中带“▲”号为涉企收费项目,有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记者 吴思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