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新闻“挖”线索 检察官督促立案

03.02.2015  17:06

  本报讯 曾永发 新法制报记者陈旻希报道:日前,被告人邱某被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至此,一起在加油站故意纵火的案件,因检察官从督促立案监督而得以判决。

  新闻报道中发现线索

  这个案件要从一则普通的社会新闻说起。2014年8月20日,有媒体报道了一则“醉汉欲插队加油遭拒 竟往车辆油箱口点火”的消息。消息称,一名醉酒男子在南康城南加油站想插队加油,遭到加油站工作人员拒绝后,男子掏出打火机往自己摩托车油箱口点火,所幸现场工作人员果断处置,扑灭了初期明火,随后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对该男子进行批评教育。

  看到这则社会新闻后, 赣州市检察院侦监处的杨涛以法律工作者特有的敏锐性,感觉此案存在有案不立的问题,于是他和同事专程赶到事发加油站调查情况。经过询问案发加油站的员工,走访处理此案的派出所以及查阅案卷后,杨涛及同事发现,此案案情比新闻报道更为严重。

  纵火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原来,案发当日,邱某喝醉酒后骑燃油助力车去加油,因排队问题与加油站员工发生争吵。邱某掏出打火机点燃自己的助力车油箱,然后迅速跑出加油站。当时火焰窜起近一米高,加油站员工赶紧用灭火器将火扑灭。随后,邱某又拿着打火机上前想再次点燃油箱,被加油站员工拦腰抱住才未得逞。

  调查走访后,杨涛立刻向院领导汇报此案。院领导认为,这是一起性质恶劣的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虽然最终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追究纵火者的刑事责任。

  当年9月,赣州市检察院督促南康区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南康区检察院专门向南康区公安局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之后,赣州市检察院侦监处又督促南康区检察院向南康区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书》,随后此案得到顺利立案和移送审查起诉,最终被告人邱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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