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溪县石昌矿区石墨矿详查探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摘 要
红晶石评报字[2019]第088号
评估对象: 江西省资溪县石昌矿区石墨矿详查探矿权。
评估委托方: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评估机构: 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目的: 抚州富鑫矿业有限公司拟变更其所持有的“江西省资溪县今价源硫铁矿普查”探矿权范围内石昌矿段的勘查矿种,勘查矿种由高风险变更为低风险矿种。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已同意其变更,按照国家及江西省的有关规定,需对变更后的“江西省资溪县石昌矿区石墨矿详查探矿权”进行出让收益评估,为该探矿权变更矿种提供出让收益依据。本评估项目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向评估委托方提供“江西省资溪县石昌矿区石墨矿详查探矿权”出让收益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 2019年6月30日。
评估方法: 折现现金流量法。
评估主要参数: 本次评估的勘查区面积1.09平方公里,评估用保有资源储量(332+333)矿石量507.50万吨(其中332:313.40万吨,333:194.10万吨),矿物量39.00万吨(其中332:24.4万吨,333:14.6万吨);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507.50万吨;设计利用资源储量415.912万吨,其中:露天开采344.971万吨,地下开采70.941万吨;采矿回采率露天93%、地下80%;可采储量为377.58万吨(其中露天320.82万吨,地下56.75万吨),矿物量为29.11万吨;生产能力为16.00万吨/年;矿石贫化率10%;矿山服务年限26.22年,其中:露天22.28年,地下3.94年;评估计算年限27.22年(含露天基建期1年);选矿回收率为59%石墨精矿1和选矿回收率为31%石墨精矿2,石墨精矿总回收率为90%;产品方案为石墨精矿1(固定碳含量89.50%)、石墨精矿2(固定碳含量83.77%),不含税销售价格分别为石墨精矿1(固定碳含量89.50%)2600.00元/吨、石墨精矿2(固定碳含量83.77%)2500.00元/吨;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9194.34万元,无形资产投资0万元;单位总成本为127.13 元/吨(露天)、138.42 元/吨(地下),单位经营成本为106.09 元/吨(露天)、108.56 元/吨(地下);折现率9%。
评估结论:
出让收益评估值:本公司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及市场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估算,确定“江西省资溪县石昌矿区石墨矿详查探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为587.93 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佰捌拾柒万玖仟叁佰元整。
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计算结果:根据《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8]58号)的规定,石墨详查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为单位可采资源储量为18.6元/吨·矿物量;该探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计算结果为541.46 万元。
探矿权出让收益征收建议: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的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建议按本次探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587.93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佰捌拾柒万玖仟叁佰元整)征收探矿权出让收益。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评估结果公开的,自公开之日起有效期一年;评估结果不公开的,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超过有效期,需要重新进行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本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认真阅读评估报告全文。
法定代表人:胡鹏兴
项目负责人:秦元萍
矿业权评估师:秦元萍
侯英杰
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江西省资溪县石昌矿区石墨矿详查探矿权
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目 录
一、 正文目录
1.矿业权评估机构. 4
2.评估委托方与探矿权人. 4
3.评估目的. 5
4.评估对象和范围. 5
4.1矿业权历史及以往评估史、价款处置情况. 5
4.2评估对象和范围. 6
5.评估基准日. 7
6.评估依据. 7
6.1法律法规及评估准则等依据. 7
6.2行为、产权和取价等依据. 8
7.评估原则. 9
8.探矿权概况. 9
8.1位置交通. 9
8.2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 9
8.3地质工作概况. 10
9.矿区地质概况. 11
9.1矿区地质. 11
9.2矿体特征. 13
9.3矿石质量. 13
9.4矿石类型. 14
9.5矿体顶底板围岩和夹石. 14
9.6矿床成因. 14
9.7矿床内伴生矿产综合评价. 14
9.8矿石加工技术性能. 14
9.9开采技术条件. 15
10.矿区开发现状. 15
11.评估过程. 15
12.评估方法. 16
13.评估指标参数选取依据及评述. 17
13.1评估指标参数选取依据. 17
13.2评估所依据资料评述. 17
14.评估指标参数. 18
14.1保有资源储量. 18
14.2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18
14.3采选方案及产品方案. 18
14.4可采储量. 19
14.5生产规模. 20
14.6矿山服务年限. 20
15.经济参数的选取和计算. 21
15.1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21
15.2固定资产残(余)值、更新改造资金及回收抵扣设备及不动产进项税额. 22
15.3产品销售收入. 24
15.4流动资金. 26
15.5成本估算. 26
15.6销售税金及附加. 29
15.7企业所得税. 31
15.8折现率. 31
16.评估假设. 32
17.评估结论. 32
17.1评估计算年限内333以上类型全部资源储量的评估值(P 1 ). 32
17.2探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的确定. 32
17.3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计算结果. 33
17.4探矿权出让收益征收建议. 33
18.有关事项的说明. 33
19.评估报告日. 35
20.评估责任人员. 36
21.其他评估人员. 36
二、附表目录
附表一 江西省资溪县石昌矿区石墨矿详查探矿权评估价值估算表;
附表二 江西省资溪县石昌矿区石墨矿详查探矿权评估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
附表三 江西省资溪县石昌矿区石墨矿详查探矿权评估固定资产折旧估算表;
附表四 江西省资溪县石昌矿区石墨矿详查探矿权评估单位成本确定依据表;
附表五 江西省资溪县石昌矿区石墨矿详查探矿权评估单位成本费用估算表;
附表六 江西省资溪县石昌矿区石墨矿详查探矿权评估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附表七 江西省资溪县石昌矿区石墨矿详查探矿权评估销售收入估算表;
附表八 江西省资溪县石昌矿区石墨矿详查探矿权评估税费估算表;
附表九 江西省资溪县石昌矿区石墨矿详查探矿权评估可采储量及服务年限估算表。
三、附图目录
附图一 资溪县石昌矿区石墨矿0号勘探线资源储量估算剖面图;
附图二 储量估算范围、预划定矿区范围叠合图及地形地质图;
附图三 井上井下对照图;
附图四 露天和地下开采系统纵投影图;
附图五 0号、4号勘探线剖面图。
江西省资溪县石昌矿区石墨矿详查探矿权
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红晶石评报字[2019]第088号
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的委托,对“江西省资溪县石昌矿区石墨矿详查探矿权”进行了出让收益评估。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探矿权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与询证、资料收集与评定估算,对委托评估的探矿权在2019年6月30日所表现的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谨将该探矿权的评估情况及评估结论报告如下:
1.矿业权评估机构名称: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乙5号2号楼5层5BC房间;
法定代表人:胡鹏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4158412XP;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02]020号。
2.评估委托方与探矿权人本评估项目的评估委托方为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探矿权人:抚州富鑫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361000581647004R;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796号(华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谷发;
注册资本:伍佰伍拾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1年09月30日;
营业期限:2011年09月30日至2021年09月29日;
经营范围:矿产品(煤炭除外)加工、销售(以上经营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3.评估目的抚州富鑫矿业有限公司拟变更其所持有的“江西省资溪县今价源硫铁矿普查”探矿权范围内石昌矿段的勘查矿种,勘查矿种由高风险变更为低风险矿种。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已同意其变更,按照国家及江西省的有关规定,需对变更后的“江西省资溪县石昌矿区石墨矿详查探矿权”进行出让收益评估,为该探矿权变更矿种提供出让收益依据。本评估项目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向评估委托方提供“江西省资溪县石昌矿区石墨矿详查探矿权”出让收益参考意见。
4.评估对象和范围4.1矿业权历史及以往评估史、价款处置情况
2011年3月,抚州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关于要求公开出让资溪县今价源硫铁矿探矿权的请示》(抚国土资文[2011]49号),申请对“资溪县今价源硫铁矿普查”探矿权进行公开出让。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以赣国土资核[2011]797号批复同意该普查探矿权拟公开出让(招拍挂出让),出让面积11.39平方公里,具体出让坐标范围为(1980西安坐标系):
116°57′58″ 27°50′58″
117°00′28″ 27°50′58″
117°00′28″ 27°49′28″
116°57′58″ 27°49′28″
2011年11月,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受江西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的委托,对上述拟公开出让的普查探矿权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溪县今价源硫铁矿普查探矿权价值评估咨询意见书》(信达评咨字[2011]第020号,第093-100页),评估目的为出让提供底价咨询意见;评估基准日为2011年10月31日;评估方法: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评估结论为人民币37.02万元。
2012年,抚州富鑫矿业有限公司通过网上拍卖方式竞拍取得《江西省资溪县今价源硫铁矿普查》探矿权,已按《出让合同》足额缴纳出让价款291万元(第103、110页),获得探矿权(证号T36320120803046899,第069页),有效期2012年8月31日至2015年8月31日,面积11.39平方公里。
通过一年来的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发现石昌矿段有石墨矿,于是探矿权人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石昌矿段变更勘查矿种为石墨矿。2013年12月,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以“赣探复字[2013]018号”文同意了抚州富鑫矿业有限公司将该探矿权范围内石昌段勘查矿种变更为石墨矿,茅坪段勘查矿种变更为铁矿,勘查阶段由普查转为详查,石昌段详查矿区面积1.09平方公里,茅坪段详查矿区面积1.54平方公里。分别于2015年8月、2017年9年办理了普查探矿权的延续变更,矿区面积为8.48平方公里,有效期为2015年8月31日至2017年8月31日;矿区面积为5.48平方公里,有效期为2017年9月14日至2019年9月14日。最近一次矿区范围、石昌段石墨矿详查区拐点坐标详见第138-139页。
本次石墨矿详查区范围与最近探矿权关系位置图如下:
4.2评估对象和范围
根据《评估委托书》(第006页),本次评估对象为“江西省资溪县石昌矿区石墨矿详查探矿权”。
委托的评估范围由以下拐点圈定(1980西安坐标系):
116°58′45″ 27°50′58″
116°59′23″ 27°50′58″
116°59′23″ 27°50′24″
116°58′45″ 27°50′24″
面积:1.09平方公里。
经评估人员核实,上述委托评估范围与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赣探复字[2013]018号)预划定变更矿种范围完全一致;且《江西省资溪县石昌矿区石墨矿详查报告》对评估委托范围内的资源储量进行了估算;《江西省资溪县石昌矿区石墨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其设计利用资源储量的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一致。
综上,本次评估范围以《评估委托书》中委托的评估范围为准,保有资源储量以评审备案的《江西省资溪县石昌矿区石墨矿详查报告》中评审通过的资源储量为准。
根据评估人员现场调查了解,该探矿权内石墨矿种以往未进行过有偿处置,未进行过价款或出让收益评估。在石昌矿区周边,无矿权重叠现象。
5.评估基准日根据评估目的及委托时间,本项目的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19年6月30日,符合《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的要求。
评估报告中的计量和计价标准,均为该评估基准日的客观有效标准。
6.评估依据 6.1法律法规及评估准则等依据6.1.1 1996年8月29日修正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6.1.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0号令发布);
6.1.3 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6.1.4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309号文印发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6.1.5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174号《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6.1.6《玻璃硅质原料、饰面石材、石膏、温石棉、硅灰石、滑石、石墨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07—2002);
6.1.7《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
6.1.8《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1002);
6.1.9《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
6.1.10《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
6.1.11 2016年7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6.1.12《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
6.1.13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6.1.14《财政部 国土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6.1.15《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年3月2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6]36号);
6.1.16《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6.1.17《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6.1.18《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6.1.19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17年第3号发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
6.1.20《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8]58号)。
6.2行为、产权和取价等依据6.2.1《评估委托书》;
6.2.2赣探复字[2013]018号;
6.2.3《江西省资溪县石昌矿区石墨矿详查报告》(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六五大队2019年1月23日编制);
6.2.4《关于<江西省资溪县石昌矿区石墨矿详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赣自然资储备字[2019]7号)及评审意见书(赣金林储审字[2019]015号);
6.2.5《江西省资溪县石昌矿区石墨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江西省冶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7月编制)及其补充说明;
6.2.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评审意见书》;
6.2.7 评估人员核实收集和调查的其它有关资料。
7.评估原则7.1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性、可行性原则;
7.2产权主体变动原则;
7.3持续经营原则、公开市场原则和谨慎性原则;
7.4贡献性、替代性、预期性原则;
7.5矿产开发最有效利用原则;
7.6遵守地质规律、资源经济规律原则,遵守地质勘查规范原则;
7.7矿业权价值与矿产资源相依原则;
7.8供求、变动、竞争、协调和均衡原则。
8.探矿权概况 8.1位置交通江西省资溪县石昌石墨矿详查区位于资溪县城340°方位直距约28公里,行政区划属资溪县高埠镇管辖。详查区地理坐标(2000坐标)为东经116°58′49″~116°59′27″,北纬27°50′24″~27°50′58″。矿区有8公里林区简易公路,晴天可通行至五里山,五里山有14公里乡村公路至高埠镇镇政府所在地,高埠镇距316国道约30公里,交通较不便利。
8.2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矿区属中低山地形,地形切割强烈,沟谷呈“V”型,基岩出露较差,植被茂盛,主要为杉木、毛竹和杂木林,通视、通行条件差。区内最高点海拔+672米,最低点海拔+418米,相对高差254米。
矿区地处华南气候区与华中气候区的过渡地带,属亚热带季风型气候区,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春季初寒渐暖,夏季炎热多雨,秋季凉爽雨少,冬季寒冷干燥。矿区年平均温度17.9℃,极端最高温度为40.8℃,极端最低温度为零下8.2℃,七、八月份最热,一、二月份最冷,冬季时有短时降雪,霜冻常见;历年最大降水量2357毫米,最小降水量1566毫米,历年平均降水量1993毫米,历年一日最大降水量245毫米,3-7月份为雨季,平均降水量为1337.31毫米,约占全年的67%,11-12月份雨量甚少。地震烈度为6度区。
矿区所在地为林区,林业以用材林地和竹林为主。详查区5km范围内无电、无居民点,劳动力极度缺乏。
8.3地质工作概况1966~1970年,江西省地质局区域地质测量大队曾在该区进行了1:20万、1:5万区域地质调查工作,2007~2008年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江西总队在江西省赣东一带开展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江西赣东地区石墨资源调查评价”,调查范围包括江西省赣东地区的金溪县、资溪县、南城县和宜黄县。
2013年1月~2014年12月,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江西总队在江西省北武夷地区进行石墨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提交了《江西省北武夷地区石墨资源调查评价报告》。
2012年,抚州富鑫矿业有限公司通过竞拍取得《江西省资溪县今价源硫铁矿普查》探矿权,2012年9月~2013年10月,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六五大队受抚州富鑫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在探矿权区内进行普查工作,发现石昌地区有石墨矿存在,初步了解了区内地层、构造、岩浆岩及石墨矿体地质特征。于是探矿权人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石昌矿段变更勘查矿种为石墨矿。2013年12月,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以“赣探复字[2013]018号”文同意了抚州富鑫矿业有限公司将该探矿权范围内石昌段勘查矿种变更为石墨矿,勘查阶段由普查转为详查。
受抚州富鑫矿业有限公司委托,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六五大队于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开展详查地质野外工作,并于2019年1月编写了《江西省资溪县石昌矿区石墨矿详查报告》。该报告已通过江西省金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限公司的评审(赣金林储审字[2019]015号)并在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赣自然资储备字[2019]7号)。
9.矿区地质概况矿区位于华夏板块华夏陆缘造山带(Ⅰ)东南造山带(Ⅱ)武夷山隆起(Ⅲ)北段。
9.1矿区地质9.1.1地层
矿区出露的地层主要为南华—震旦系洪山组(N h 2 —Z 1 h )地层和第四系。
南华—震旦系洪山组(N h 2 —Z 1 h )地层又分为四段。由老到新叙述如下:
南华—震旦系洪山组第一段(N h 2 —Z 1 h 1 ):呈北西向出露于详查区北东部,岩性为灰绿色矽线石二云英片岩、二云片岩及黑云母斜长片麻岩、厚层变粒岩,局部见条痕条带状混合岩,均质混合岩,并见花岗质伟晶脉体贯入。地层总体产状220°∠45°~75°。
南华—震旦系洪山组第二段(N h 2 —Z 1 h 2 ):位于第一段地层上部,两者呈整合接触关系。岩性为浅灰、灰绿~黄绿色矽线石二云二长片岩、二云斜长片岩及透镜状大理岩,局部为条痕条带状混合岩,底部为石英岩。地层总体产状215°∠40°~78°。
南华—震旦系洪山组第三段(N h 2 —Z 1 h 3 ):呈北西向分布于详查区中部,位于第二段地层上部,两者呈整合接触关系。地层总体产状230°∠35°~85°。
上部为黄褐、暗灰色-灰色的二云石英片岩为主,弱硅化含石墨二云片岩夹石墨二云英片岩等;岩石片理较发育,岩石中石墨含量少且不均匀,该岩层中有较少的石墨石英片岩。局部由于石墨含量较高时形成石墨石英片岩夹层。由于其含量不稳定,导致其厚度沿走向和倾向上均不稳定。下部以暗灰色-黑色的石墨石英片岩及灰黑色含星点状黄铁矿、磷结核的石墨二云英片岩为主,间夹石墨片岩、含钒白云母石墨片岩、云母石墨片岩、含石墨石英片岩以及局部夹灰黑色变粒岩。岩石片理发育,由于岩体侵入的影响,接触部位常见有长石石英片岩和石英岩。并且使石墨石英片岩的厚度产生变化,呈似层状和透镜状产出,其厚度较稳定。石墨石英片岩岩矿鉴定特征如下:主要矿物为石英,含量一般40%,石墨,含量3%,长石,含量20%,黑云母,含量25%,白云母,含量3%,次要矿物黄铁矿、电气石、绿泥石、方解石、磷灰石和矽线石等。
南华—震旦系洪山组第四段(N h 2 —Z 1 h 4 ):位于第三段地层上部,两者呈整合接触关系。详查区内仅2号线有小块出露。岩性为黄绿、灰绿二云英片岩、二云片岩夹灰~灰褐色黑云二长片麻岩。
第四系(Q):主要分布于山间洼地,为冲积、坡积、残积物,岩性为泥砂、砂土、亚粘土夹碎石层等。
9.1.2构造
矿区构造较简单,以褶皱构造为主,褶皱主要表现为地层有褶曲现象,褶曲产状北东约40°~60°,南西约50°~70°。
断层:矿区内有一条平推断层F1,在区内出露长约340米,为区域断层的一部分,断层走向为北东40°,倾向南东,倾角50°~80°,断层中普遍见有硅化压碎带和角砾岩带,断层内见有花岗岩或硅化脉充填胶结破碎带。
该断裂构造切割了加里东期花岗岩、燕山期花岗斑岩。该构造距石墨矿层约400米,对石墨矿层影响不大。
9.1.3岩浆岩
矿区内岩浆活动较强烈,矿区内岩浆岩主要为加里东期侵入的斜长花岗岩。岩性为白云母花岗岩、中粒二长花岗岩及混合花岗岩;岩石为花岗变晶结构、块状构造,主要矿物成分石英约30%,呈粒状,粒径0.5~2毫米,碱性长石约36%,呈板柱状和粒状,粒径0.5~2毫米,斜长石约30%,呈板柱状和粒状,粒径0.5~2毫米,白云母约4%,呈片状。岩石呈岩株状产出,与南华-震旦系地层呈交代侵入型接触。岩体均含有多量残留围岩。矿物分布不均,常含有硅线石等变质矿物。岩体对矿体石墨重结晶提供了相对有利条件,但同时又对矿体的形态及内部结构造成了较大破坏。岩体致矿体沿倾向不连续,在矿体内岩脉发育,致矿体内部夹石发育。
另外在详查区西南角有少量燕山晚期侵入的花岗斑岩(γ π 5 3 )分布。
9.1.4变质作用
矿区内变质作用十分强烈,变质岩分布广泛,以区域变质作用为主,动力变质作用为辅。
9.1.5围岩蚀变
矿区围岩蚀变发育,有岩浆期的钾化、高温热气交代、矽线石化、云英岩化、绢云母化、绿泥石化、硅化、黄铁矿化、方解石化等。
9.1.6赋矿层位及矿化特征
区内石墨矿主要赋存于南华-震旦系洪山组第三段下部。含矿岩石主要为暗灰色-黑色的石墨石英片岩及灰黑色含星点状黄铁矿、磷结核的石墨二云英片岩为主,间夹石墨片岩、含钒白云母石墨片岩、云母石墨片岩、含石墨石英片岩以及局部夹灰黑色变粒岩。
矿(化)体呈层状、似层状,产状与岩层产状基本一致。
9.2矿体特征矿区圈出一个石墨矿体,即V1矿体。主要分布于7线至6线之间,矿体赋存于南华-震旦系洪山组第三段(N h 2 —Z 1 h 3 )下部石墨片岩、石墨石英片岩段中,矿体形态呈层状、似层状,矿体产状220°-240°∠35°-89°,与地层产状基本一致。矿体走向上较为连续,仅在0线、2线出现夹石。由于岩体的侵入及破坏作用,矿体在倾向上局部不连续,产生较多夹石,在0线、1线表现较为明显。矿体赋存标高+300—+590米,工程控制走向长约772米,倾向延伸71~212米,矿层厚度3.92~70米,平均厚度约19.50米,厚度变化系数64%,矿体厚度较稳定。在1线矿体厚度最大,向两边变薄,矿体由浅入深也变薄,矿石品位2.56—14.2%,平均品位7.68%,品位变化系数34%,矿体品位属稳定型矿体。矿体厚度和品位无相关性。矿体品位在走向、倾向上变化无规律可循。V1矿体估算固定碳矿物量390千吨,规模属中型石墨矿床。
9.3矿石质量矿石的岩性主要为石墨云母石英片岩。矿石中的有用矿物为石墨,其他最主要的矿物为石英、白云母,另外还有部分长石、黑云母、绿泥石及少量或微量的炭质、方解石、黄铁矿等。
矿石的主要化学成分:固定碳8.43%、V 2 0 5 0.122%、SiO 2 58.22%、Al 2 O 3 12.04%、Fe 2 O 3 6.01%、K 2 O2.77%、Na 2 O0.84%、CaO3.08%、MgO1.38%、TiO 2 0.55%、P 2 O 5 0.22%、S1.86%、灼失13.66%。
矿石主要有花岗鳞片变晶结构、鳞片变晶结构,片状构造。
9.4矿石类型自然类型主要有石墨石英片岩、石英石墨片岩,另外还有少量的含钒白云母石墨片岩、云母石墨片岩。工业类型为鳞片状晶质石墨矿。
9.5矿体顶底板围岩和夹石矿体顶板围岩主要为南华—震旦系洪山组第三段(N h 2 —Z 1 h 3 )上部地层黄褐、暗灰色-灰色的二云石英片岩,弱硅化含石墨二云片岩夹石墨二云英片岩以及加里东期花岗岩;矿体底板围岩主要为南华—震旦系洪山组第三段(N h 2 —Z 1 h 3 )下部地层含石墨石英片岩、石英片岩。
矿体有10条大于2米的夹石分布,夹石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石英片岩类夹石,一类是花岗岩类夹石。矿体中夹石分布规律主要与花岗岩体的侵入关系密切,其形态多呈似层状或透镜状产出,与岩层产状较为一致。
9.6矿床成因矿床系区域变质形成的鳞片状晶质石墨矿床。
9.7矿床内伴生矿产综合评价矿石中可供选矿回收的主要组分是碳,其它有价金属元素铜、锌等含量太低综合利用的价值不大。矿区矿石中V 2 O 5 不具综合利用价值,即矿区无伴生矿产。
9.8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石昌石墨矿可选性试验委托江西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承担,对该矿进行了磨矿细度条件试验,开路流程试验,半闭路流程试验。原矿半闭路流程试验可获得固定碳含量为89.50%,回收率为56.72%石墨精矿1和固定碳含量为83.77%,回收率为28.51%石墨精矿2。石墨精矿总回收率为85.23%。通过试验研究表明,该矿石可选性较好,属易选矿石。
9.9开采技术条件大气降水是该区地下水的唯一补给源。浅部岩石裂隙较发育,大气降水除少量沿裂隙下渗而成深度径流外,大部分成地表径流及浅部地下水径流,并迅速汇向沟谷,排泄于石昌小溪中。矿区主要含水层为南华-震旦系洪山组地层石墨石英片岩、石墨片岩段,石英片岩、片麻岩、石英岩段以及车坎山斜长花岗岩体,富水性弱,矿区及区域地层及断裂带的富水性及导水性均弱,矿区地表水不发育,矿层标高300~590米,最低侵蚀基准面418米,大部分矿体高于当地最低侵蚀基准面418米,有利于自然排水,少量矿体位于当地最低侵蚀基准面之下,其充水含水层富水性弱。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属简单类型。
矿体围岩多为坚硬-半坚硬岩组,其稳定性较好,但矿体本身及断裂带和松散软弱岩组稳定性较差。矿区工程地质条件为中等类型。
矿区主要矿体位于当地侵蚀基准面以上、地形有利于自然排水。采矿活动不会产生原生环境地质问题,不形成对附近环境和水体的污染。矿区环境地质条件简单。
综上所述,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工程地质条件中等,环境地质条件简单,开采技术条件为Ⅱ-2型。
10.矿区开发现状该详查探矿权范围内无矿山开采活动,目前尚未开采利用。
11.评估过程11.1 2019年6月13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方式选择我公司承担“江西省资溪县石昌矿区石墨矿详查探矿权”评估项目,并出具了《评估委托书》。
11.2 2019年6月14日至7月14日,由于评估基础资料不齐全,该项目暂时搁置。
11.3 2019年7月26日至7月27日,我公司评估工作人员侯英杰在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徐主任和抚州市自然资源局戴局长、抚州富鑫矿业有限公司陈总的陪同下进行了实地调查并补充收集了相关资料,经评估人员分析资料,选取评估参数,编写出评估报告初稿。
现场所见:详查区位于资溪县城340°方位直距约28公里,行政区划属资溪县高埠镇管辖。矿区有8公里林区道路,可通行至五里山,五里山有14公里乡村公路至高埠镇镇政府所在地,高埠镇距316国道约30公里,交通较不便利。矿区属中低山地形,地形切割强烈,沟谷呈“V”型,基岩出露较差,植被茂盛,通视、通行条件差。矿区范围内无其它矿业活动,也不存在矿业权权属争议。
评估人员现场了解到,江西省内目前还没有石墨矿的生产矿山,故无法获得当地石墨市场的实际平均售价,本次评估售价只能通过网上公开市场的价格结合《开发利用初步方案》设计的价格分析后确定最终产品的售价。
11.4 2019年7月28日至8月10日,分析、归纳资料,确定评估方案,选取评估参数,编写出评估报告初稿。
11.5 2019年8月11日至8月19日,评估报告经审查、修改、整理、润色、印制,形成正式评估报告,并提交给委托方。
12.评估方法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适用于详查探矿权出让收益的评估方法有基准价因素调整法、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收入权益法、折现现金流量法。江西省自然资源厅虽然发布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但基准价因素调整法细则尚未出台,该方法无法使用;目前未收集到可类比的案例也无法采用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收入权益法限于不适用折现现金流量法的情形。鉴于:委托评估的探矿权具有一定规模、具有独立获利能力并能被测算,其未来的收益及承担的风险能用货币计量,满足折现现金流量法的应用前提和适用范围,因此,本次评估确定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
折现现金流量法计算公式为:
式中:
P—矿业权评估价值;
CⅠ—年现金流入量;
CO—年现金流出量;
(CⅠ—CO) t —年净现金流量;
i—折现率;
t—年序号(t=1,2,…,n);
n—评估计算年限。
13.评估指标参数选取依据及评述 13.1评估指标参数选取依据主要技术经济参数指标参考《江西省资溪县石昌矿区石墨矿详查报告》(以下简称《详查报告》)及评审意见书(赣金林储审字[2019]015号)与备案证明(赣自然资储备字[2019]7号)、《江西省资溪县石昌矿区石墨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及其补充说明(以下简称《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开发利用初步方案补充说明》)与评审意见书,以及评估人员收集的其他资料确定。
13.2评估所依据资料评述《详查报告》由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六五大队2019年1月23日编制。对详查探矿权矿区范围内的资源储量进行了估算,资源储量估算方法和各项参数确定正确,块段划分及资源储量类型确定合理,资源储量估算结果基本可靠;且该报告已通过江西省金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限公司的评审(赣金林储审字[2019]015号)并在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赣自然资储备字[2019]7号)。因此,评估人员认为,备案的资源储量可以作为本次探矿权评估的储量确定依据。
《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由江西省冶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7月编制。该方案以《详查报告》估算矿区范围内的资源储量为基础,采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三率”指标要求;设计先露天后地下的开采方式,确定的矿山生产规模较合理;开采方式较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开拓方案及通风方式总体可行;产品方案符合要求;通过了专家组评审并出具了评审意见书。《开发利用初步方案补充说明》按相关政策、规定补充完善的经济参数取值合理。因此,《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及其补充说明中的技术、经济参数可以作为本次评估选取的主要依据。
14.评估指标参数 14.1保有资源储量根据《详查报告》评审意见书(第121-122页),评审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矿区估算石墨矿资源量(332+333)矿石量5075千吨,固定碳390千吨。其中:332类矿石量3134千吨,固定碳244千吨;333类矿石量1941千吨,固定碳146千吨。
另根据《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第255页),该矿采用露天+地下的开采方式,430米标高以上露天开采区域资源储量(332+333)4008.5千吨,430米以下地下开采区域资源储量(332+333)1066.5千吨。
该矿尚未转采生产,故本次评估用保有资源储量以上述评审通过的资源储量为准。具体详见下表(单位万吨):
储量计算标高 | 资源储量类型 | 评审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矿区估算石墨矿资源量 即本次评估用保有资源储量 | ||
矿石量 | 矿物量(固定碳) | 平均品位(固定碳) | ||
430米以上露天开采 | 332 | 261.447 |
|
|
333 | 139.403 |
|
| |
小计 | 400.85 |
|
| |
430米以下地下开采 | 332 | 51.953 |
|
|
333 | 54.697 |
|
| |
小计 | 106.65 |
|
| |
合计 | 332 | 313.40 | 24.4 | 7.78% |
333 | 194.10 | 14.6 | 7.53% | |
合计 | 507.50 | 39.00 | 7.68% |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中的定义,矿业权范围内的资源储量均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故本次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为(332+333)的全部,即矿石量507.50万吨。
14.3采选方案及产品方案根据《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及其评审意见书(第256、214页),设计先露天后地下的开采方式,露天开采为山坡+凹陷,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公路开拓,汽车运输;地下开采采用无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方法,斜坡道开拓、抽出式机械通风。
设计选矿工艺指标和选矿工艺流程根据选矿实验报告拟定,设计固定碳含量为89.50%,回收率为59%石墨精矿1和固定碳含量为83.77%,回收率为31%石墨精矿2。石墨精矿总回收率为90%。设计选矿流程详见第279页。
本次评估确定产品方案为石墨精矿1(固定碳含量89.50%)、石墨精矿2(固定碳含量83.77%)。
14.4可采储量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可采储量应根据矿山设计文件或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确定。
14.4.1设计利用资源储量
根据《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第255页),(333)可信度系数取0.65;露天开采边坡压矿70.88千吨,420米至430米标高间留设的保安矿柱矿量为165.65千吨,则矿山露天+地下综合设计利用资源储量矿石量为4159.12千吨。其中:露天3449.71千吨、地下709.41千吨。
经核实,上述边坡压矿与保安矿柱设计损失量为已经可信度系数调整后。按同原理计算,综合设计利用资源储量矿物量为32.07万吨,平均品位7.71%。
具体详见下表(单位万吨):
储量计算标高 | 资源储量类型 | 可信度系数 | 考虑可信度系数调整后的资源储量 | 设计损失量 | 《开发利用初步方案》设计利用资源储量 | ||||
矿石量 | 矿物量(固定碳) | 平均品位(固定碳) | 矿石量 | 矿石量 | 矿物量 (固定碳) | 平均品位(固定碳) | |||
430米以上露天开采 | 332 |
| 261.447 |
|
|
|
|
|
|
333 | 0.65 | 90.612 |
|
|
|
|
|
| |
小计 |
| 352.059 |
|
| 7.088 | 344.971 |
|
| |
430米以下地下开采 | 332 |
| 51.953 |
|
|
|
|
|
|
333 | 0.65 | 35.553 |
|
|
|
|
|
| |
小计 |
| 87.506 |
|
| 16.565 | 70.941 |
|
| |
合计 | 332 |
| 313.400 | 24.40 | 7.79% |
|
|
|
|
333 | 0.65 | 126.165 | 9.49 | 7.52% |
|
|
|
| |
合计 |
| 439.565 | 33.89 | 7.71% | 23.653 | 415.912 | 32.07 | 7.71% |
14.4.2可采储量
可采储量=设计利用资源储量×采矿回采率
根据《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及其评审意见书(第256、214页),该矿山开采回采率取露天93%,地下80%,露天开采占比80%,平均回采率为90%;矿石贫化率10%。经评估人员计算平均回采率为90.78%,与设计平均回采率90%存在少许计算误差,本着谨慎性原则,本次评估时按露天、地下分别据此取值,即评估用采矿回采率为露天93%、地下80%;矿石贫化率10%。
经计算,该矿可采储量矿石量为377.58万吨(320.82+56.75),平均品位7.71%,矿物量为29.11万吨。计算过程如下:
可采储量(露天)=344.971×93%≈320.82万吨;
可采储量(地下)=70.941×80%≈56.75万吨。
14.5生产规模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及《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探矿权评估以及拟建、在建采矿权评估,可依据经审批或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生产能力。
本次评估依据《开发利用初步方案》评审意见书(第214页),确定矿山生产规模为16万吨/年。
14.6矿山服务年限根据确定的矿山生产规模,由下列公式可计算出矿山的服务年限:
T=Q÷A÷(1-ρ)
式中:T—矿山服务年限;
Q—矿山可采储量;
A—矿山生产能力;
ρ—矿石贫化率。
各项计算参数为:可采储量为377.58万吨(其中:露天320.82万吨、地下56.75万吨),生产能力16万吨/年,矿石贫化率10%。经计算,矿山服务年限为26.22年(其中:露天22.28年、地下3.94年)。计算如下:
T(露天)=320.82÷16÷(1-10%)≈22.28(年)
T(地下)=56.75÷16÷(1-10%)≈3.94(年)
根据《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第268、297页),前期主要采用露天开采,基建期安排1年,露天开采结束前1年进行地下开采基建。
综上,本次评估计算年限按27.22年计算(含露天基建期1年),即自2019年7月至2046年9月,其中:自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为露天基建期,自2020年7月至2046年9月为生产期(2020年7月至2042年1-10月中旬为露采期,2042年10月中旬-12月至2046年9月为地采期),共计采出原矿419.53万吨。
15.经济参数的选取和计算15.1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评估基准日已形成固定资产和未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额可以采用经审批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中设计的固定资产投资剔除预备费用、征地费用、基建期贷款利息等之后的工程费用和其他费用之和。工程费用可按具体项目(如井巷工程、设备、房屋建筑物)分类,其他费用按其投资金额分配到上述具体项目分类中。
确定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额时,应类比近期建设的相似矿山投资情况,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调整或重新估算,并在报告中详细说明确定的过程。评估依据资料所载固定资产投资明显不合理、或者与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口径不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必要调整,并将调整结果作为评估用固定资产。
据13.2节所述,本次采用《开发利用初步方案》设计资料经分析后确定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按含增值税价估算。
根据《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第295-296、309-310页),该矿山为新建矿山,项目建设投资为10807.86万元,具体估算如下表:
序号 | 工程及费用名称 | 投资额(万元) |
项目建设投资额合计 | 10807.86 | |
一 | 工程和费用 | 8413.07 |
1 | 其中:剥离工程 | 4405.99 |
2 | 井巷工程 | 1343.04 |
3 | 矿山土建工程 | 166.31 |
4 | 新增设备购置费 | 1206.19 |
5 | 选厂 | 393.37 |
6 | 公用设施及辅助工程 | 392.94 |
7 | 生活行政设施 | 505.24 |
二 | 其它工程和费用 | 1385.22 |
1 | 其中:土地征用、临时用地补偿费 | 0.00 |
2 | 地质环境监测费用 | 32.20 |
3 | 土地复垦费用 | 571.76 |
三 | 预备费 | 1009.57 |
本次评估时剔除上述投资中的“土地征用、临时用地补偿费、地质环境监测费用、土地复垦费用、预备费”后,将“剥离工程”归为剥离工程,将“井巷工程”归为井巷工程,将“矿山土建工程、选厂、公用设施及辅助工程、生活行政设施”归为房屋建筑物,将“新增设备购置费”归为设备,然后将“其它工程和费用”(剔除“土地征用、临时用地补偿费、地质环境监测费用、土地复垦费用”后)按比例分摊至剥离工程、井巷工程、房屋建筑物和设备中。经上述调整后,评估用矿山固定资产投资为9194.34万元,其中:剥离工程4815.14万元、井巷工程1467.76万元、房屋建筑物1593.24万元、设备1318.20万元。
根据《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第297页),该矿前期主要采用露天开采,露天开采固定资产投资在基建期约投入83%,露天开采结束前1年进行地下开采基建,约投入17%。因此,本次评估用露天采选投资为7631.30万元、地下开采新增投资为1563.04万元。具体如下表:
序号 | 类 别 | 投资额(万元) |
一 | 露天采选投资 |
|
1 | 剥离工程 | 4815.14 |
2 | 房屋建筑物 | 1593.24 |
3 | 设备 | 1222.92 |
4 | 合 计 | 7631.30 |
二 | 地下开采新增投资 |
|
1 | 井巷工程 | 1467.76 |
2 | 设备 | 95.28 |
3 | 合 计 | 1563.04 |
三 | 总计 | 9194.34 |
本次评估时将上述投资中的“土地征用、临时用地补偿费”归为评估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0万元。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在基建期均匀投入。详见附表一、二、三。
15.2固定资产残(余)值、更新改造资金及回收抵扣设备及不动产进项税额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房屋建筑物和设备采用不变价原则考虑其更新资金投入,即房屋建筑物、设备在其计提完折旧后的下一时点(下一年或下一月)投入等额初始投资。
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评估确定新购进机器设备(包括建设期投入和更新资金投入)按17%增值税税率估算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新购进机器设备原值按不含增值税价估算。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评估确定剥离工程、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包括建设期投入和更新资金投入)按11%增值税税率估算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剥离工程、房屋建筑物原值按不含增值税价估算。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同时,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剥离工程:属基建期一次性投入剥离工程费,不考虑以维简费的形式进行更新,剥离工程按折旧提取费用,按评估计算露天服务年限22.28年计提折旧,残值率为0。本项目剥离工程投资4815.14万元,经计算其中可抵扣的进项税397.58万元,不含税价为4417.56万元。在露天评估计算期末折旧完毕,无残值回收也无更新改造资金。
井巷工程:属基建期一次性投入工程费,不考虑以维简费的形式进行更新,井巷工程按折旧提取费用,按评估计算地下服务年限3.94年计提折旧,残值率为0。本项目井巷工程投资1467.76万元,经计算其中可抵扣的进项税121.19万元,不含税价为1346.57万元。在地下评估计算期末折旧完毕,无残值回收也无更新改造资金。
房屋建筑物: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服务年限等,本次评估确定房屋建筑物按平均30.00年折旧年限计算折旧,净残值率5%。本项目房屋建筑物1593.24万元,经计算其中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131.55万元,原值为1461.69万元。在评估计算期内无更新改造资金,评估计算期末有余值回收,回收余值为248.02万元。
设备: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服务年限等,本次评估确定设备按14.00 年折旧年限计算折旧,净残值率5%。本项目设备(采选)1222.92万元,经计算其中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140.69万元,原值为1082.23万元,在2034年6月回收残值54.11万元(1082.23×5%),在计提完折旧的下一时点(2034年7月)以不变价原则投入更新改造资金1222.92万元(进项增值140.69万元、不含税原值1082.23万元),在评估计算期末回收残值184.79 万元;在2042年10月中旬投入地下开采新增设备95.28万元,经计算其中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10.96万元,原值为84.32万元,在地下评估计算期内无更新改造资金,评估计算期末有余值回收,回收余值为61.77 万元。
固定资产更新及残(余)值计算详见附表一、附表三。
根据国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本次评估在生产期内,产品销项增值税抵扣当期外购材料费、外购动力费、修理费进项增值税后的余额,抵扣新购置设备及不动产(设备、开拓工程和房屋建筑物)(包括建设期投入及更新资金投入)的进项增值税;当期未抵扣完的生产设备及不动产进项增值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生产期各期抵扣的生产设备及不动产进项增值税计入对应的抵扣期间的现金流入中,回收抵扣的设备及不动产进项增值税。
回收抵扣设备及不动产进项增值税详见附表一、附表八。
15.3产品销售收入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产品销售价格应根据产品类型、产品质量和销售条件一般采用当地价格口径确定。可以评估基准日前3个年度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分析后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对产品价格波动较大的、服务年限较长的大中型矿山,可以评估基准日前5个年度内价格平均值确定评估用产品价格;对服务年限短的小型矿山,可以采用评估基准日当年价格的平均值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
该矿尚未开发利用,无法收集到该矿实际销售资料。
评估人员现场了解到,江西省内目前还没有石墨矿的生产矿山,故无法获得当地石墨市场的实际平均售价。
评估人员查询了亚洲金属网,经统计,近五年(2014年7月至2019年6月)鳞片石墨-190出厂平均含税价为2755元/吨。具体趋势如下图:
《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第305页),根据目前当地市场情况确定设计平均销售价格取值为:固定碳含量85%以上2600元/吨(不含税)及固定碳含量80%以上2500元/吨(不含税)。
经与上述亚洲金属网查询价格对比,评估人员认为《开发利用初步方案》设计的矿产品价格基本可以反映当地同品质石墨精矿的销售价格,故本次评估参考《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确定该矿矿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分别为石墨精矿1(固定碳含量89.50%)2600.00元/吨、石墨精矿2(固定碳含量83.77%)2500.00元/吨,基本合理。
经计算,该矿正常年销售收入为2930.02万元,计算过程如下(以2024年为例):
年销售收入=石墨精矿1年产量×石墨精矿1销售价格+石墨精矿2年产量×石墨精矿2销售价格
=原矿年产量×平均地质品位×(1-矿石贫化率)×(石墨精矿1选矿回收率÷石墨精矿1品位×石墨精矿1销售价格+石墨精矿2选矿回收率÷石墨精矿2品位×石墨精矿2销售价格)
=16×10000×7.71%×(1-10%)×(59.00%÷89.5%×2600.00+31.00%%÷83.77%×2500.00)
=7318.80×2600.00+4108.51×2500.00=1902.89+1027.13=2930.02(万元)
15.4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是指为维持生产所占用的全部周转资金,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计算流动资金。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非金属矿山可以固定资产的5-15%资金率估算流动资金。本次评估确定固定资产资金率为8%。则流动资金为:
流动资金额(露天采选)=固定资产投资(露天)×8%
=7631.30×8%=610.50 (万元)
流动资金额(地下采选)=固定资产投资(地下)×8%
=(9194.34-4815.14)×8%=350.34(万元)
露天采选流动资金在2020年7月一次性投入,其中30%为自有资金,70%为银行贷款,露天开采结束2042年10月中旬回收流动资金260.16 万元(610.50 -350.34),评估计算期末回收地下采选流动资金350.34万元。
15.5成本估算
本次评估成本费用参数以《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及其补充说明(第302-305、316-317、329页)估算的生产成本费用为基础,并结合探矿权评估有关规定估算确定。
总成本费用采用“制造成本法”计算,由外购材料、外购燃料及动力、职工薪酬、折旧费、安全费、修理费、其他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含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摊销)、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构成。经营成本采用总成本费用扣除折旧费、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摊销、财务费用确定。具体本次评估用成本费用取值详见附表四。
下面逐个说明评估用露天采选成本费用、地下采选成本费用参数的选取和调整:
1)外购材料:《开发利用初步方案》估算该矿单位辅助材料分别为露采6.05元/吨,地采7.55元/吨,选矿23.47元/吨,均为不含税价。本次评估据此确定评估用不含税单位外购材料费分别为露天采选29.53元/吨,地下采选31.02元/吨。
2)外购燃料及动力:《开发利用初步方案》估算该矿单位动力分别为露采8.72元/吨,地采6.34元/吨,选矿14.87元/吨,均为不含税价。本次评估据此确定评估用不含税单位外购燃料及动力费分别为露天采选23.59元/吨,地下采选21.20元/吨。
3)职工薪酬:《开发利用初步方案》估算该矿单位工资及福利费分别为露采、地采20.18元/吨,选矿21.03元/吨。本次评估据此确定评估用单位职工薪酬费露天采选、地下采选均为41.21元/吨。
4)折旧费
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和财税等有关部门规定、《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采用年限法计算折旧,折旧费计算参见附表三。
剥离工程:按折旧年限22.28年、净残值率0%计,正常生产年折旧费198.28万元。
井巷工程:按折旧年限3.94年、净残值率0%计,正常生产年折旧费341.67万元。
房屋建筑物:按折旧年限30.00年、净残值率5%计,正常生产年折旧费46.29万元。
设备:按折旧年限14.00 年、净残值率5%计,正常露天采选生产年折旧费73.44 万元,正常地下采选生产年折旧费79.16 万元(73.44 +5.72 )。
正常露天生产年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合计318.00 万元,单位折旧费19.88 元/吨。
正常地下生产年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合计467.11 万元,单位折旧费29.19 元/吨。
5)修理费:《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及其补充说明估算该矿单位维修费用分别为露采3.90元/吨,地采5.43元/吨,选矿0元/吨,均为含税价。本次评估据此确定评估用不含税单位修理费分别为露天采选3.45 元/吨,地下采选4.81 元/吨。
6)安全费用: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有关规定,非金属矿山露天开采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2元/吨,地下开采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4元/吨。因此,本次评估确定该矿露采期单位安全费用为2.00元/吨,地采期单位安全费用为4.00元/吨。
7)其它制造费用:
《开发利用初步方案》设计制造费用包括折旧费、维修费用、其他制造费用,其中单位其他制造费用分别为露采、地采1.13元/吨,选矿3.75元/吨,合计采选单位其他制造费用4.88元/吨。
考虑折旧费、维修费用已在前节重新计算,此处不再单独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资金应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
鉴于该矿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根据《开发利用初步方案》设计地质环境监测费用32.20万元、土地复垦费用571.76万元,本次评估确定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费用为603.96万元,则单位费用为1.44元/吨(603.96/419.53),将其与上述采选单位其他制造费用一并归为其它制造费用。因此,本次评估用单位原矿其它制造费用为6.32元/吨(4.88+1.44)。
8)管理费用:
根据《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及其补充说明,设计的管理费用包括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资产摊销、其他管理费用、安全费用。考虑其他资产摊销不计入本次评估,安全费用已在前节重新计算,因此,本次评估确定的管理费用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摊销和其他管理费用两部分。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摊销:将评估确定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在评估计算年限内平均摊销,重新计算,确定评估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摊销为0元/吨。
其他管理费用:露天采选、地下采选其他管理费用均为0万元,本次评估据此确定评估用其他管理费用均为0元/吨。
综上,本次评估确定单位管理费用分别为露天采选、地下采选均为0元/吨。
9)销售费用:《开发利用初步方案》设计该矿产品销往公司内部厂,不发生销售费用,本次评估据此确定评估用销售费用为0元/吨。
10)财务费用: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矿业权评估中,财务费用只计算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全部按自有资金处理、不考虑固定资产借款利息),设定流动资金中70%为银行贷款,在生产期初借入使用,贷款利率按自2015年10月24日起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按期初借入、年末还款、全时间段或全年计息。
本次评估确定该矿露采期流动资金为610.50 万元,则年财务费为18.59 万元(610.50 ×70%×4.35%),单位露天采选财务费用为1.16 元/吨;地采期流动资金为350.34 万元,则年财务费为10.67 万元(350.34 ×70%×4.35%),单位地下采选财务费用为0.67 元/吨。
11)总成本费用及经营成本
经估算,未来正常生产期该矿单位总成本为127.13 元/吨(露天采选)、138.42 元/吨(地下采选),单位经营成本为106.09 元/吨(露天采选)、108.56 元/吨(地下采选)。
详见附表三至附表六。
15.6销售税金及附加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国家和省级政府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
本项目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应交增值税为税基,增值税统一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算。
以2024年为例,正常生产年份税金及附加估算参见附表八。
15.6.1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销项税以销售收入为税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1号《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适用的产品销项税率为17%;产品进项税率为17%(以外购材料费、外购动力费、修理费为税基)(修理费进项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前已述及,根据国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本次评估在生产期内,新购置设备及不动产(设备、剥离工程与房屋建筑物)(包括建设期投入及更新资金投入)的进项增值税,可在当期产品销项增值税抵扣当期外购材料费、外购动力费、修理费的产品进项增值税后的余额抵扣;当期未抵扣完的生产设备及不动产进项增值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月20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抵扣完设备及不动产进项增值税后的正常生产年份(以2024年为例)计算如下:
年增值税销项税额=年销售收入×销项税率=2930.02×13%≈380.90(万元)
年增值税进项税额=(年外购材料费+年外购燃料及动力费+年修理费)×13%
=(472.43+377.41+55.20)×13%≈117.66 (万元)
2024年抵扣设备及不动产进项增值税额=0.00万元
年应交增值税额=年产品销项税额-年产品进项税额-年抵扣设备及不动产进项税额
=380.90-117.66 -0=263.25 (万元)
15.6.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国发〔1985〕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本次评估依据《开发利用初步方案补充说明》(第329页)确定该项税率取值为5%。则正常生产年份(以2024年为例):
年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年应交增值税额×5%=263.25 ×5%≈13.16 (万元)
15.6.3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依据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教育费附加以应纳增值税额为税基,征收率为3%;根据《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相关规定,统一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则正常生产年份(以2024年为例):
正常年份应缴教育费附加=应缴增值税×3%=263.25 ×3%≈7.90 (万元)
正常年份应缴地方教育附加=应缴增值税×2%=263.25 ×2%≈5.26 (万元)
15.6.4资源税
依据《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本次评估计算年限26.22年,自2020年7月至2046年9月,超过15年,考虑资源税减税优惠,其中自2041年10月至2046年9月(生产末期五年),石墨矿资源税按70%计。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我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赣财法[2016]53号),无石墨矿资源税相关标准。本次依据《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石墨精矿税率幅度3%-10%标准,参照周边省份取值情况(湖南税率4.5%、福建税率5.5%),结合《开发利用初步方案》设计取值5%,最终确定该矿资源税税率按5%计取。则本次评估正常生产年份(以2024年为例)年应交资源税为146.50万元(2930.02×5%)。
15.6.5销售税金及附加
正常年份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资源税
=13.16 +7.90 +5.26 +146.50 =172.83 (万元)
15.7企业所得税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企业所得税统一以利润总额为基数,按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算,不考虑亏损弥补及企业所得税减免、抵扣等税收优惠。
正常年份利润总额=年销售收入-年总成本费用-年销售税金及附加
=2930.02 -2034.05 -172.83 =723.13 (万元)
年企业所得税=年利润总额×企业所得税税率=723.13 ×25%≈180.78 (万元)
所得税估算详见附表八。
15.8折现率
折现率是指将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折现率采用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其中包含了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无风险报酬率即安全报酬率,通常可以参考政府发行的中长期国债利率或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来确定。风险报酬率是指在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报酬与其投资额的比率。矿产勘查开发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很多种,其主要风险有:勘查开发阶段风险、行业风险、财务经营风险、社会风险。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折现率参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相关方式确定;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18号《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地质勘查程度为勘探以上的探矿权及(申请)采矿权价款评估折现率取8%,地质勘查程度为详查及以下的探矿权价款评估折现率取9%。
评估人员在充分分析诸项风险因素的基础上,本评估项目参照上述公告折现率取9%。
16.评估假设16.1 评估拟定的生产方式、产品结构保持不变,且持续经营;
16.2 国家产业、金融、财税政策在预测期内无重大变化;
16.3 以现有采选技术水平为基准;
16.4 市场供需水平基本保持不变;
16.5 物价水平基本保持不变,产品销售价格符合本评估预期。
17.评估结论17.1评估计算年限内333以上类型全部资源储量的评估值(P 1 )
依据前述参数,估算出在评估计算年限内333以上类型全部资源储量的评估值(P 1 )为587.93 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佰捌拾柒万玖仟叁佰元整。
17.2探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的确定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收入权益法评估时,矿业权出让收益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P——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
P 1 ——估算评估计算年限内333以上类型全部资源储量的评估值;
Q 1 ——估算评估计算年限内的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Q——全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含预测的资源量(334)?;
k——地质风险调整系数。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中的定义,矿业权范围内的资源储量均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含预测的资源量),其中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不做可信度系数调整。本次评估范围不含(334)?资源量,故k=1,评估计算年限内的评估利用资源储量(Q 1 )与全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Q)一致,因此评估P=P 1 。
本公司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及市场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估算,确定“江西省资溪县石昌矿区石墨矿详查探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为587.93 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佰捌拾柒万玖仟叁佰元整。
17.3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计算结果
根据《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8]58号)的规定,石墨详查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为单位可采资源储量为18.6元/吨·矿物量;该探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计算结果为541.46 万元(29.11万吨矿物量×18.6元/吨·矿物量)。
17.4探矿权出让收益征收建议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的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建议按本次探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587.93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佰捌拾柒万玖仟叁佰元整)征收探矿权出让收益。
18.有关事项的说明18.1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评估结果公开的,自公开之日起有效期一年;评估结果不公开的,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超过有效期,需要重新进行评估。
18.2评估基准日后事项说明
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影响委托评估探矿权价值的期后事项,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和经济政策的出台巨大变化等。
本次评估在评估基准日后出具评估报告日期(评估报告日)之前,未发生影响评估探矿权价值的重大事项。在评估报告出具日期之后和本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如发生影响委托评估探矿权价值的重大事项,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报告。评估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探矿权评估价值。
18.3特别事项说明
18.3.1本评估报告是以特定的评估目的为前提,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并在特定的假设条件下确定的探矿权价值。评估中没有考虑将探矿权用于其他目的可能对探矿权价值所带来的影响,也未考虑其他不可抗力可能对其造成的影响。如果上述前提条件发生变化,本评估报告将随之发生变化而失去效力。
18.3.2本评估报告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作出的,本公司及参加本次评估的工作人员与评估委托方及相关利益人之间无任何利害关系。
18.3.3评估委托方及相关利益人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18.3.4本评估报告书含有附表、附件,附表、附件构成本报告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报告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5对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评估委托方及相关利益人未做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18.3.6本评估报告经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矿业权评估师签名盖章,并加盖本公司公章后生效。
18.4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18.4.1本评估报告需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后使用。
18.4.2本评估报告只能服务于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
18.4.3 本评估报告仅供评估委托方了解评估的有关事宜并报送评估管理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查评估报告和检查评估工作之用。正确理解并合理使用评估报告是评估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18.4.4本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归评估委托方所有。
18.4.5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征得本项目矿业权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18.4.6本评估报告书的复印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19.评估报告日本项目评估报告日即出具评估报告的日期:2019年8月19日。
20.评估责任人员
法定代表人:胡鹏兴
项目负责人:秦元萍
矿业权评估师:秦元萍
侯英杰
21.其他评估人员路璐(地质矿产工程师)
附件:
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