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24.05.2016  10:40

  近日,为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有关规定,江西省安监局下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江西省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负责组织对本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在组织验收时要制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方案,提前告知安全监管部门。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负责通知参与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评价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由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有关人员组成,可以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范围为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含设计变更)的设计范围,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含设计变更)完成所有安全设施的建设。对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建设项目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同时,江西省还要求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