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砀山计生执法监察大队被曝用罚款发工资

26.11.2014  10:45

  央广网砀山11月26日消息(记者刘军)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安徽省砀山县政府网上的一张网络问政的截图最近在网络上被热传,砀山县计生委在被职工追讨工资时回复称,其所属的计生执法监察大队是自收自支单位,收到钱才能发工资。

  收到钱才能发工资,这难道意味着计生执法监察大队需要靠罚款才能发工资?作为执法部门的监察大队到底是怎样性质的机构?

  在砀山县政府网的网络问政栏目中,记者找到了“计生委拖欠工资”这条问政信息,11月19日,自称小王的问政人,向砀山县县委书记朱学亮反映问题。小王称其是砀山县计生委执法大队的队员,在执法队已经上班一二十年了,现在计生委已经几年没发给他们工资了,连基本生活费都不发,每次找计生委领导他们都说县委领导正在研究,希望县委书记给回复。11月22日,该问政平台刊出署名为“县计生委”的回复,称砀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监察大队是自收自支单位,财政不拨钱,收到钱才能发工资。记者联系了砀山县计生委办公室:

  办公室:他就是自收自支的,具体的我也不太清楚。

  记者随后又联系了砀山县编办,编办的黄主任表示,计生执法监察大队的单位性质属于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如果说不发工资,原因可能是人员不在岗或不上班。

  黄主任:执法大队编制性质定的差额拨款,差拨单位,他肯定是事业单位。如果说没发他工资,应该说他这个人不在岗要么就不上班。

  砀山县计生委在对此事进行了详细调查后给出了情况说明。调查结果表明,砀山县计生执法监察大队是县编委批准成立的砀山县人口计生委下属的二级机构,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近年来因社会环境等各种原因导致社会抚养费征收困难,人员工资不能正常发放。对于网民反映未能发放的工资,目前计生委正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尽最大努力给予解决。对此,安徽省卫计委政策法规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县一级事业单位的设置和审批都在县里,计生执法监察大队也并不是每个县都有的,但如果设立了这样的机构,应当是政府财政负担。

  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的掌控权在县一级,上面没有统一的模式,执法大队应该确定为事业单位,应该由财政给钱。

  今年7月,国家卫计委发文明确要求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支两条线”,不得将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挂钩。砀山县计生委表示,县计生委的网络问政回复员于11月22日进行的网上答复,语言表述上过于简短,所谓的“收到钱能发工资”,容易让人误解,计生委今后将加强这方面的培训。目前,砀山县政府网网络问政中,计生委对此事的回复已经做出修改,“收到钱才能发工资”的表述已被删除。

  一条网络问政讨薪的消息,却引发了社会对执法部门自收自支事件的关注。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在接受中央台值班编辑刘千里采访时表示,执法部门自收自支,破坏了执法的公正性。严格意义上,行使执法权的部门,资金应当由国家提供,相应人员应当有公职人员的身份。

  杨伟东:执法的最大的特点就是不能够像企业那样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谋取利益,这是我们法制建设当中最基本的要求,严格来说,只要行使执法权,资金应当是由国家来提供,相应的人员应当有公职人员的身份才能够保障执法本身的公平公正的进行,所以我们一直以来要求是收支两条线,收上来的罚、没款应当全额交给国库,至于你的经费是多少,我们按照合理的人员配备,机构的设置来核定他的行政费用,工资收入然后来确定这个机构应当有的支出。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分析,这些没有享受财政拨款的执法人员,大部分是“合同工”、“临时工”,这在我国各地都普遍存在。这些合同制执法者的存在,在历史上有一定的必要性,但在目前的法制化进程中,他们显然存在问题。

  王丛虎:现在各地的确都出现了这样的现象,聘用了大量的合同工来充当执法人员,我想这是一个历史的遗留问题,第一这样的执法队伍它是有存在必要性的,第二个现有的财力支持和编办对需要的指标上来看,显然是不合适的,所以我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来要建立法制中国法制政府和法制社会,对我们每一级的执法人员是不是具有合法性,是不是有执法资格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显然这些合同制的执法人员他是有承担问题的。

  同样,杨伟东教授也认为,执法者需要合法的身份和资格,所以目前行使执法权的所谓“合同工”、“临时工”应当一律清退。

  杨伟东:行使执法权的所谓合同工、临时工,我们一律应当清退,第二如果一个执法队伍当中,确实需要相应的人员配备我们必须合理的核定这些人员的身份,这些人应当是国家财政来支持的。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我们的依法行政的保障体制才有基础,才能够要求,这些人员必须没有偏思的严格执法而不能够环顾左右甚至会考虑有没有经费的问题,我们的依法行政才能够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