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锁、偷抢还劫色 “隔壁老水”被判15年

26.02.2016  12:49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要是摊上了砸锁、偷抢还劫色的邻居,那就太头疼了。2月25日,记者从南昌东湖法院获悉,被告人水某数罪并罚,被判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原来,去年6月19日11时许,南昌男子水某从其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某楼盘的A栋1单元601室攀爬至隔壁A栋1单元602室,采取用砖头砸门锁的方式,入户盗得邻居刘某建现金人民币10000元、首饰数件(经鉴定,首饰价值共计人民币10258元)。

  同年9月6日上午10时许,男子水某又攀爬进入了紧挨着其住处的同小区B栋1单元的601室,盗得被害人李某苹果ipad一台、中华香烟一包及苹果4s手机一部(经鉴定,三样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094元)。

  当日下午2时许,男子水某又以同样手法再次进入了其住处隔壁的A栋1单元602室,从客厅盗得了女子刘某花现金人民币6000元。刘某花听到动静从卧室走出,水某怕被认出,遂持刀、蒙面并逼迫刘某花脱去衣服,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刘某花的反抗及水某自身生理原因而未能得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于2015年6月19日、同年9月6日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共2235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于2015年9月6日14时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以暴力威胁被害人,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其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刘某花发生性关系,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水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盗窃、抢劫罪均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未如实供述其强奸的犯罪事实,但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强奸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芳、罗陆海、记者王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