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确保保障房建成后即可正常居住

16.10.2016  09:38

  昨日获悉,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近日出台了《江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分配、使用管理办法》,提出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改安置住房等保障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设施与保障房

  同步交付使用

  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的范围包括:棚改安置住房和公租房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物业服务等基础设施,保障房小区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与保障房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

  我省提出,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审核、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为项目及早开工创造条件,努力做到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改安置住房等保障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确保保障房建成后

  正常居住使用

  按照确保保障房建成后正常居住使用的原则,合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与保障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财政困难地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林区(场)、垦区,以及困难企业特别是独立工矿区、三线地区和资源枯竭城市的企业棚改配套设施项目,要给予适当倾斜。对已竣工或当年竣工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要优先安排。

  补助标准方面,保障性安居工程安置房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原则上每套安置房安排额度不超过3万元,安排资金比例不超过配套基础设施部分投资的80%(比照西部政策县、国定贫困县、原中央苏区县不超过90%)。此额度为补助的参照标准,按照整个小区统筹使用。(记者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