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见美好:企业确实不产雨水 但是不能推卸责任

02.09.2015  12:59

  据报道,7月底的一场大雨过后,因榆佳高速路排水渠塌陷冲刷路基,紧邻榆佳高速的陕西榆林市榆阳区大河塔镇暖水沟村的村道坍塌了30余米,至今一个多月过去了,垮塌的村道仍无人处理。对此,陕西中交榆佳高速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刚称,雨水不是公司生产的,村民不应该找公司。

  一场大雨就能令道路发难,是因为该企业所造排水渠的“失职”,作为排水渠的管理者和创造者,怎能没有责任?高速路的使用年限通常为20年,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设计时就要将当地的地质结构和气候条件考虑在内,以保障投入使用后的行车安全。一场大雨就让“高速路边坡垮塌情况超出设计预期”,这样的道路设计拿什么来保障“自身安全”?

  而企业所说的“高速路设计只考虑高速路自身的安全,附近道路和庄稼地的安全不在我们考虑范围之内”,更是无稽之谈。高速公路排水渠设计不合理,导致紧邻的村道路遭殃,这样只考虑自己,不考虑他人的做法,实为为民服务思想的灭失。作为高速公路管理方,一方面,连个小小的排水渠都解决不好,又如何能做好高速公路不出问题之类的大事,真的不知道这修路的背后是否有什么猫腻;另一方面,出了问题就推来推去,不敢担当、不敢担责的态度更是不敢恭维。

  最后,公司是亏损单位和是否应承担责任之间没有半毛钱的关系,如果公司在事件中同样是亏损方就可免责的话,那么上文中提到的倒塌大楼、桥梁又该向谁问责?难道真的向嫌疑犯“雨水”吗?责任之间存在着严格的逻辑线条,只要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责任链条就可以明确了,造成事故方理应为被害方负责,其中不应牵扯其他。例如,搬运货物的人砸伤他人,既然货物同样受损,搬货人同样是亏损方也不会改变事故责任。因此,由于高速施工问题导致村民受损,即使高速公司同样是亏损方也应承担起事故责任。这是法律的基本逻辑概念,如果以亏损来论,而不从责任划分来论,那么法律的威严何在?

  如果“雨水”真的成为责任人,高速企业、建筑企业等真的不用为事故负责,那么企业们又怎会尽心尽力地为做出有高质量的产品,政府部门等相关部门又怎会尽心尽力的去监管企业?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怎敢交付给这些没有责任心的人?所以,企业不能没有责任感,不能因为金钱的利益而埋没自己的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