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摧毁一“碰瓷”团伙 少年上演“苦肉计”自愿断锁骨
开车碰倒自行车,让人摔成锁骨骨折,而且有医院当场拍片为证。这在他人看来,司机赔钱给伤者是天经地义的事。可眼见并非一定为实,7月31日,吉安县警方就抓获了一个“碰瓷”团伙的部分成员,他们不惜打断成员的锁骨,上演“苦肉计”制造“车祸”向司机索赔。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碰瓷”由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在仍然缺乏一个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可以适用的罪名众多,造成司法实践中办案单位对“碰瓷”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
为“碰瓷” 少年自愿断锁骨
8月8日,“碰瓷”团伙成员林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吉安县公安局逮捕,另一成员张某此前已被移送检方起诉。
一切从那场蹊跷的“车祸”开始。5月8日14时许,家住吉安县万福镇的李某开着农用车正常行驶,突然被一辆缓慢行驶的广东牌照小汽车挡在了前方。就在李某急于超车时,小汽车突然主动让出道来。李某见机加速超车,刚超过小汽车,就听到车后有响动。与此同时,前面冲出人来拦住他的车,说他撞到人了。
李某停下车,发现车后倒了一辆自行车和两名男子。李某当即将两人送到万福镇卫生院,经拍片检查,其中年纪小的男子锁骨骨折。两名男子当即与李某谈赔偿的问题,几番讨价还价,李某最终赔了2000元。
当天下午,李某在万福镇街上竟然偶遇曾挡在他前面的小汽车。更令他吃惊的是,拦他车的人、被他撞的人竟然都在车上。车内的人也发现了李某,立即往吉安市区方向逃窜。
李某立即报警求助。吉安县警方派出警力对那辆车实施拦截,结果车上有3名男子逃跑,另有2名男子被抓获。经查,被抓2人中的王某未满14周岁。原来,5人在广东结识后商议“碰瓷”骗钱,王某自愿被打断锁骨做“诱饵”。
他们专门选择偏僻道路作案,目标一般为农用车或旧车等,因为这些车大多手续不全,又没保险,车主很容易接受私下解决的方式。他们通过这样的方式,已经成功作案数起。7月31日,团伙成员林某在深圳落网,警方正加紧对其他2名在逃成员进行追捕。
“碰瓷”是否属诈骗罪有前提条件
记者了解到,“碰瓷”由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适用的罪名众多,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分歧。因为缺乏一个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造成许多办案单位对这一行为的定性大同小异。
2013年6月,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经查,2011年11月以来,李某等三人在上饶多地,多次采取了和前述吉安县破获的“碰瓷”案中类似的手段骗钱。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被害人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受伤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目前“碰瓷”者被追究刑责时比较常见的罪名。对于这种预谋制造假交通事故讹诈司机的“碰瓷”行为,“碰瓷”者在主观方面具有骗取钱财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碰瓷”这种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手段,向被害人索取财物,达到了非法占有之目的,故应认定为诈骗罪。
也有办案民警向新法制报记者提出,构成诈骗罪的前提条件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有些汽车“碰瓷”案件确实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不存在构成诈骗罪的前提条件。
敲诈勒索威胁过度将转化为抢劫罪
南昌男子齐某失业后为了赚钱,想出了“碰瓷”的办法,就多次骑电动车故意与出租车相撞,假装撞伤后索要钱财。2012年2月22日,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碰瓷”行为,司法实践中类似这种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责任的案例并不少。许多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决的“碰瓷”案都提出,“碰瓷”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以此为要挟,迫使被害人赔偿。表面上看具有欺骗的成分,但从实质上来看,其行为整体上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要挟、强迫特征,可以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在“碰瓷”案中,行为人熟知交通运输法规,在伺机作案的过程中发现受害人有醉酒驾驶、无牌无证驾驶等行为,他们认为大多受害人基于害怕自己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而更愿意私了。
办案民警提醒说,在以受到威胁的程度不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为限,如果超过了这一程度,则以抢劫罪论处。比如萍乡男子彭某等人以普通陶瓷茶杯打碎后冒充古董,让他人车子碾压的方式故意“碰瓷”敲诈司机。见司机拒绝赔钱,彭某等人就殴打司机,并从其身上搜出16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去年9月,芦溪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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