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弹性不宜过大

06.02.2014  14:06

日前,广州11个区县首次公开了2012年度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超过4.71亿元。同时公布的还有各区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细则。引人注意的是,各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差别很大,各个区内部的征收,也都有一定弹性,甚至最低和最高标准相差数倍之多。

征收标准差异大,应该跟《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关,该条例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当地上年人均收入额的3到6倍,具体细则则由各地自行制定。从广州的情况来看,有些区在征收标准方面确实是“”了,比如说番禺区、黄埔区,什么人、什么情况交纳多少抚养费,清清楚楚。而有些区则过于宽泛,比如花都、从化、荔湾,超生均仍按省有关规定按照三至六倍收取。

显然,征收标准弹性过大的这种作法不足取。作为省一级的法规,很多条文是原则性的,并要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内容相对宽泛,是合理的。但到基层区县一级,涉及具体的行政执法、处罚。如果法律规定弹性太大,则会在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比如产生执法上的偏差,畸轻畸重,造成不公平,有可能伤害被执行人的利益,也有可能使得被执行人得不到应有的惩戒。而更大的问题是,如此大幅度的执法空间,给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徇情枉法,进行寻租提供了可能性。

当然,有些区的实施细则做如此规定,可能是考虑到超生人员的经济差异,以及超生情节不同等因素,政策制定的初衷不是说完全没有道理。但有这样的政策设计,那就必须对政策可能造成的问题有所预判,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规避。如果一定要以弹性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就必须辅之以更大程度的公开,对于每一户征收对象的相关资料予以公开,比如征收金额、征收依据等等。假如张艺谋老婆的户籍在花都区,那么就应该公开他应该要交纳多少社会抚养费,这个金额是如何以他的财产、超生情节为依据算出来的。每一户的资料都当如此公开,这样才有可能防止各种寻租行为的发生。否则,就是一笔糊涂账。

广州各区县率先公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金额,开全国之先河,值得称道。但没有细节的公开,不是真正的公开。只是公布一个征收总额,公众无法判断,社会抚养费在征收过程中,是否做到了公平。当然,更为重要的,正如很多人一直呼吁的那样,是公布社会抚养费的去向。不光是社会抚养费,所有增加政府收入的行为,比如征税,比如收费,比如罚款,来龙去脉都应该清清楚楚的。 (作者为华南理工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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