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反映在执行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21.12.2015  14:51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我国自从2002年9月1日开始在全国实行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以来,各地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江西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社会抚养费行政管理办法》,对促使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的落实也起到促进作用,但是发展不平衡,有一少部分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认识不到位,抵触情绪大、拒交、不交的现象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1-12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已受理78件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案件,从这些案件中发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重男轻女”思想较严重。一方面受几千年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传宗接代、延续香火,这种随父姓的观念根深蒂固,在这种陈旧观念的影响下,对那些生育儿女的夫妇造成精神上的压力随之而来,还有的长辈要求自己的儿子必须生男孩,儿媳妇不生下一个男孩,平时就对其态度不好,冷言冷语;更有甚者,要求儿子离婚,迫使儿媳妇只好生了一胎又一胎。另一方面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和提高,人的平均寿命在增长,一对夫妻将来面临着承担四个老人以上赡养问题,繁重的赡养必然使现在的年轻夫妻以考虑生二胎甚至三胎为理由,为将来减轻负担;其次生一个小孩,独生子女从小过着饭来张口、衣来伸手、视为家里小皇帝的生活,是父母的心头肉、爷爷奶奶的宝,风不能吹,雨不能淋,从小就养成娇生惯养的坏习惯,以自我为中心,相对自私又不合群,父母欲想生第二胎子女间有个照应、好商量,对今后小孩的成长也有帮助。二是经济富有的人生二胎现象时有发生,有一部分经商办企业,事业有成,原先受政策和经济条件限制,只能生一胎,现在经济条件好了,事业做大了,总想多生几个小孩来继承自己的事业,光宗耀祖。三是非婚所生。大部分年轻人通过网恋、经人介绍等相识,彼此了解不深又未登记结婚仓促在一起同居而生下小孩,相处一段时间,出现性格不合、脾气相冲等问题而分手,最终小孩大部分归女方,出现“婚外情”“小三”。有些人受不良社会影响,手中有权、口袋有钱,发生了“一夜情”;有的人傍大款,追求物质享受,非婚所生小孩。

  为了更好实施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让广大市民更多地了解相关政策和法律、条例,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和法院缴纳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力地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落到实处。笔者认为: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这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要当作“一把手”工程来抓,放到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上,常抓、常议、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实施“一票否决”制,作为考核“班子”的一项硬任务;二是有关职能部门,街办、乡镇、社区、村委会,多措并举,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学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使广大市民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条例等内容,入耳、入脑、入心,自觉遵守,不得违反,否则造成后果,从严处罚。三是法院执法法官应当向当事人讲清执行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的基本精神,利害关系和不按时缴纳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对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方式。针对有履行能力不履行的将对其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查封、冻结;对态度恶劣的当事人,实施司法拘留;对经济十分困难的人,建议有关职能部门给予一定的减免。四是当事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和法院做好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工作,自觉履行,按时交款,不能故意刁难,谩骂,阻扰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对违反者轻则教育,重则将受到相关法律的处罚,为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创造相互尊重、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理解的执行环境。  (吴云 史耀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