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体系“短板”补齐

23.01.2015  14:13
原标题:社会救助体系“短板”补齐

城乡群众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怎么办?1月22日,记者从江西省民政厅获悉,随着临时救助制度的进一步健全,我省社会救助体系中的这一“短板”将得到补齐。

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建立特别救助制度。在临时救助制度中,设立特别救助项目,对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特别救助。

开展“救急难”工作。对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及时给予救助,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

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和特别救助三种类型:

对因遭遇火灾、溺水、雷击、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溺水、雷击、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根据困难程度和救助需求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对因重大疾病、子女教育、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直接导致阶段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解困期限=救助金额”的公式计算救助金额,予以一次性生活救助。具体标准由设区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金筹集状况,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家庭收入财产、刚性支出额度、遭受困难程度、解困期限等因素确定。

对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特别救助。特别救助金额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研究,报请县级政府批准。

我省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三种救助方式:发放临时救助金,即直接发放现金;发放实物,即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提供转介服务,即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将及时转介。(邱玥 实习生蒋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