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社会责任感差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引争议

14.01.2015  12:42

    修订后的《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修订版《细则》抬高了公务员的“门槛”,引发舆论关注。

    《细则》规定,考察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录用为公务员: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差,等等。

    其中,“社会责任感差不得录用”的规定引发不少争议,焦点集中于以何指标对“社会责任感”进行评判。“这种标准太模糊,更多是让组织人事部门有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今年我参加公务员考试,如果因此不录取,感觉不公平!”很多网友表达了这样的担忧。

    一位地市组织部分管领导认为,录取公务员时,是否具备社会责任感早就涵盖在隐性条件中。考察时会走访学校、街道社区了解考生表现,如果被考察对象从不参加社会活动、对爱心活动无动于衷,这些细节虽然不属于法律范围,但肯定会影响考生的总成绩。(记者 顾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