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男子强奸13岁幼女被下“禁止令”

03.12.2014  12:31

  原标题:男子强奸幼女被下“禁止令

  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被害人及其家庭

  因同13岁幼女发生性关系,18岁男子因强奸罪获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为减轻对被害人的伤害,近日延庆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对该男子下发“禁止令”。

  今年2月,18岁的王小虎(化名)经他人介绍,与13岁的初一女学生张可(化名)通过网上聊天相识并熟悉,不久后二人确定恋爱关系。3月的一天,王小虎与张可相约见面,而后将张可带到了自己的学校宿舍,与张可发生了性关系。1个月后,二人再次发生了性关系。同年4月12日,张可的父亲得知女儿和王小虎的关系后报警,随后王小虎被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据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王小虎及其亲属与被害人张可的法定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万余元,而张可的亲属也对王小虎表示了谅解。鉴于王小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王小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同时,法官向王小虎发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被害人张可及其家庭。

  ■解读禁止令

  对于禁止令的意义,法官解释称,禁止令是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修正的内容之一,它主要是对虽有犯罪行为但社会危害性不大,单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并不能完全再预防其犯罪,从而对其一定期间的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约束的一种制度。禁止令的目的是,防止被告人再次接触犯罪“诱因”,为犯罪分子再次筑起一道“隔离墙”,同时对某种犯罪的被害人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情况,可以在判处被告人管制、宣告缓刑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在本案中,由于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本身分辨是非、保护自己的能力还相对比较弱,因此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并附加禁止令,对保护被害人,同时避免被告人再次犯罪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也就是由司法局指导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实施,同时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如果该男子违反了禁止令的规定,被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举报,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提请公安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查实后,后果不属于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此时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也就是收监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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