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禁用代言人让药品回归本质属性

25.12.2014  14:00

  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二审稿)修改情况的汇报。根据二审稿,烟草广告被进一步限制,药品保健品广告拟禁用代言人,明确禁止10周岁以下儿童做广告代言人。(12月23日《京华时报》)

  与普通产品不同,药品具有特殊属性,即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其具有种类复杂性,医用专属性,质量严格性等特点。作为保健食品,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而代言人以“现身说法”的形式通过媒介向公众推荐药品保健品,容易误导公众,让人产生此种药品保健品效用较好,以至可以“包治百病”。甄别能力不强或病急乱投医者极有可能在没有医生的指导下服用知名度较高但并不对症的药品,造成治不了病反“致命”的危害。

  尤其是代言市场鱼龙混杂,不乏商家利用代言人销售不合格甚至有毒、有害药品,严重侵害患者身心健康。何况,部分代言人不爱惜羽毛,与商家互相勾结,夸大其词,隐瞒真相。在名人效应的带动下,此类代言广告危害更大,受害者更多,性质也更为恶劣。

  再者,公众已对药品成本不透明,价格虚高的现状颇有不满,降低成本和价格是商家不可回避的义务。聘请代言人特别是知名人物给药品代言所消耗的营销费用必然占去药品成本的大部分,这也是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这种代言还将造成价格高而疗效甚微的药品患者“认可”,价格便宜却治病的药品患者不“认可”,厂家也不大规模生产的局面。禁用代言人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药品的成本,最终受惠的还是广大患者。

  而且,要求荐证者需亲身试用过相关产品才能代言向公众推荐也是西方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的广告法修正案草案也要求荐证者需以真实体验作为代言的基础,于是,问题来了,代言药品者如何证明自己真的患病并服用此药后痊愈?代言什么药品就说明自己患有相应疾病,这不成了天大的笑话。所以,不如从根源上断绝荐证者代言药品的路子,让药品市场更加纯净有序。

  药品保健品需要医生依据患者的检验结果,根据患者的自身症状开出对症药方,结合其他用药才能实现药到病除的功效。而非代言人口如莲花,天花乱坠地“胡说”一阵就能治病救人。由此,应该为药品保健品禁用代言人的做法点赞,一旦这种法律强力推行,受惠的将是不计其数的患者及购买保健品的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