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风景名胜区条例下月起施行

10.07.2015  11:13

  

  记者近日从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了解到,《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保护放在首位,对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条例,规划应当进行听证。经批准的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进行听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当地乡镇、村及居民,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条例严格限制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禁止违反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成的,应依法限期拆除或者逐步迁出。

  对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经营权,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禁止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门票专营权。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改善风景名胜区游览条件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5.07.06 记者 蔡希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