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债务由一方承担 债权人仍可向另一方追偿

12.06.2015  13:55

  □案 情

  郭某与刘某于2003年结婚,2012年3月,郭某因生产经营所需向某银行借款3万元,后归还了1万元本金。

  2012年6月,双方因感情破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主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部分判决欠某银行贷款2万元本金及利息由刘某承担。

  借款到期后,因未归还借款本息,银行遂诉请郭某偿还。郭某辩称离婚判决书债务承担部分已经写明了这笔债务由刘某偿还,因此,原告应该起诉刘某。

  (新法制报首席记者程呈整理)

  □断 案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因此,虽然法院判决书已经对郭某与刘某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并就夫妻共同债务部分判决欠某银行贷款由刘某承担,但原告作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任何一方要求偿还。郭某辩称原告应起诉刘某,法院不予支持。但郭某对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刘某主张追偿。故法院判决郭某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2万元及相应利息。

  (安福县人民法院 郑辉 贺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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