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欲要回钻戒 律师称非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28.08.2014  14:04

新晚报8月28日讯 市民小军与妻子小静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小军为了讨小静欢心,便花了两万元钱给小静买了一个钻戒,但最终二人还是因为感情破裂离婚。小军认为既然已经离婚,应该把钻戒要回来,但香坊区法援律师告知小军,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小静今年28岁,与小军结婚之前有一个交往两年的男朋友。当两人准备谈婚论嫁时,小静的家人反对,因此小静一气之下与跟她在同一家饭店打工的小军开始交往。当时,小静的父母很喜欢小军,于是二人在交往4个月后登记结婚。

婚后,小静一直带着“怨气”过日子,她不仅不关心自己的丈夫,还经常跑去找前男友,每天早出晚归,对家里的事情漠不关心。

当时,小军为了让小静开心,踏实跟他过日子,就给小静买了一个价值两万元的钻戒。但小军没想到,小静并没有被感动,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日前,小军找到法援律师,下定决心要和小静离婚,并希望将钻戒要回。

律师称,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而金银首饰等属于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予以分割,所以钻戒仍然归小静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