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办理离职被要求缴纳年终一次性效益奖

13.03.2014  19:37

  人事部门在员工离职通知单上写明,需要交纳年终效益奖3713元 新文化网 刘洋 摄

  3月6日梁先生去单位办离职,可这离职手续却没有他想的那么好办,按程序签字,签到人事部门就卡住了,“人事部门在‘员工离职通知单’上写明了,需要我交纳年终效益奖3713元之后才能给我办,这也太可笑了。”梁先生说。

  想离职得先返还年终奖金

  梁先生是2012年10月份进入长春一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工作的,一个多月前,由于手臂受伤他跟单位请了病假,虽然现在手臂恢复得不错,但6日他还是向单位递交了辞职。

  “一方面是因为手受伤了,另一方面也是想歇一歇,重新换一个环境。”梁先生说。

  按照单位规定的辞职流程,梁先生拿着“员工离职通知单”走了几个部门,签字一路签到单位的“总务人事部”,然后就签不下去了。“因为总务人事部在意见栏里写着‘需交纳年终一次性效益奖3713’,我问了他们这是什么意思,人家告诉我,就是必须把单位一月份发的年终奖返还给单位,否则他们就不能给我办理离职手续。”梁先生说。

  其他同事也遇到相同情况

  梁先生介绍,他之前是以劳务派遣的方式进入这家公司工作的,按照当初和派遣公司的协定,离职时必须要有公司开出的“离职单”,否则他就无法办理“社保”、“公积金”等保险的变更手续。

  “我现在的情况就好像被他们给‘锁身’了一样,工资停发,人事关系还在一汽国际物流,除非我把年终奖返还。可我就是想不通,凭什么让我还这笔钱?这年终奖是对我2013年工作的奖励,我是2014年3月份辞职的,不是2013年辞职!”梁先生说。

  乔先生和梁先生是同事,也在这家公司工作,3月份办理离职时他也遇到了相同的情况。“我办离职手续时,有好几个来办离职的同事是先交了钱之后才给办的。”乔先生说。

  公司:按合同办事 并无不妥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到这家公司的杨总,杨总表示,企业人事部门在办理员工离职手续时的确提出了这样的要求,但并不是针对所有离职员工,而是按照用工合同以及企业规章制度,对部分提出离职的员工提出返还“效益奖”的要求。

  负责该企业绩效工作一位李姓工作人员也进行了说明。根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在“离职通知单”里提到的“年终一次性绩效奖”并非是梁先生和乔先生理解的那样,是2013年全年年终奖金,而是企业根据2013年11月和2013年12月两个月的经营情况,发放的一笔“一次性奖励”,这笔钱并不属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范畴。此外,企业在发放这笔钱的时候,还专门下文对这笔钱的性质、发放形式、要求都做了说明。“我们企业按规定办事,并没有什么不妥。”工作人员说。

  监察部门:可到总队投诉

  对于单位的解释,乔先生提出了异议:“我是按照正常程序,提前一个月和单位申请的离职。另外,这笔‘一次性效益奖’是2013年发放的,领取这钱的时候我还注意到,发放标准说明中,对考勤这一块是参照2013年全年的考勤标准,如果真按单位说的,是针对2013年11月和2013年12月这两个月的‘一次性奖励’,为什么参照2013年的全年考勤?这说不通。

  对此,记者咨询了吉林省劳动监察总队,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梁先生和乔先生对单位的做法有异议,可以到总队进行投诉,总队会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在没有调查清楚之前,我们没办法判断企业是否违规或违法。但如果企业真的在没有合理、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变相强迫员工返还劳动报酬,并以此要挟劳动者,不给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那就违法了。”工作人员说。

  新文化网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