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秋:要从公务员辞职潮中看到问题

29.07.2015  12:27

  近半年来,包括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原副主任陈凯在内,上海已至少有3名厅局级官员辞职。3月19日,原浦东新区区委常委、副区长卫明离职;7月9日,原浦东新区副区长丁磊离职。(7月28日《中国青年报》)

  关于公务员辞职,在几年前还殊为罕见,而在现在,却变得越来越多、越来越普遍,似乎正在形成一股潮流。公务员由于地位作用特殊,辞职潮现象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公务员管理部门而言,更应关注公务员辞职潮现象,并从中看到相关的问题。

  要从公务员辞职潮中看晋升激励机制是否健全。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近年来辞职的,绝大多数属于有一技之长、能力较强,甚至是作风扎实过硬的公务员。如果情况是这样,那么公务员辞职就会形成逆淘汰,造成庸劣者留、贤能者走的状况。这类能力较强公务员辞职的原因,多是因为感到在体制内得不到重用,缺乏施展能力的空间和舞台。公务员辞职,要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需要职能部门在健全公务员晋升机制上下功夫,在选拔任用上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选贤任能,防止干好干坏一个样,营造拴心留人的良好氛围,尽量把优秀人才保留在公务员队伍。

  要从公务员辞职潮中看薪酬激励机制是否健全。高压反腐和正风肃纪,确实对公务员的灰色收入和弹性空间进行了挤压,“把他们(公务员)的后门堵死了,制度外收入一下子没有了”。公务员是一种素能要求高、工作标准高的特殊职业,保持合理的薪酬待遇,才能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因此,公务员的薪酬应保持正常的增长机制,特别是对于基层公务员,要有倾斜和照顾的政策。要把公务员绩效工资与工作绩效真正挂钩,与考核结果真正挂钩,以激发和调动工作积极性。要避免出现公务员因“生活水平较高,很多人撑不下去”的局面,不让薪酬待遇成为公务员辞职的“痛点”。

  要从公务员辞职潮中看跟踪管理机制是否健全。公务员辞职后,并非完全可以“自由就业”。《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因此对于辞职后的公务员,绝不能对他们放任不管,而要加强跟踪管理,防止他们借用原来职务上的影响力谋取私利,发生特殊的腐败问题。

  加强公务员辞职潮现象的研究分析,从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解决问题,才能确保公务员队伍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对于公务员辞职潮现象,公务员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而不能熟视无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