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建“回避机制” 5种情形原办案人员须回避

03.12.2014  19:38

  本报讯新法制报记者廖世杰报道:记者昨日获悉,江西省委政法委于11月19日出台了《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办理回避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旨在有效防止和减少信访问题在程序上“空转”,力保执法过错能在法律程序内及时得到纠正。据悉,这是全国第一份涉法涉诉信访办理回避工作机制的规范性文件。

  铅山县的丁四仔,对儿子在护林过程中遇害案的判决不服,上访要求检察机关抗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丁四仔的信访诉求进行审查后,以提级办理的方式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并公开答复。虽然省检察院维持了原办案结论,自己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但丁四仔对提级办理的做法表示认可,最终服判息访。

  据悉,涉法涉诉信访办理在法律程序上“兜圈子”的怪象,一定程度上受政法机关裁判惯性、自我维护等因素牵制。《暂行规定》为此要求,政法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办理,除法律规定情形外,遇有5种情形的,应采取原办案人员及专案组、合议庭等相关办案组成人员回避的方式办理。

  这5种情形包括:政法主管单位对接待处理的信访件,认为可能存在执法错误或重大瑕疵,建议更换办案人员重新审查的;信访办理事项被政法主管单位责令自行改正,或者撤销并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发出2次以上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政法机关的信访、案件管理、督查、评查等监管部门认为案件办理可能存在执法错误或重大瑕疵,建议更换办案人员重新办理的;其他需要回避办理的情形。

  经该规范性文件首次确认的原办案人员回避、异地办理、提级办理三项制度,在经过前期的基层探索后,有效解决了原办案单位、原办案人员难以“自证其错”的问题,促使很多信访人开始“弃访转法”,回归法治轨道解决诉求。

  《暂行规定》还要求,原办案人员、办案单位对所办理、审核、审批的案件要终身负责;政法机关要把原办案人员、办案单位在信访工作中的表现,作为追究其执法错误和瑕疵责任的重要考量因素。这个旨在促使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得到依法、及时、公正处理的规定,给执法办案架起了“高压线”。此外,该规定还对久办不决、久办不结等4种情形的特殊疑难信访案件,提出可以采取指定异地办理或提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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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熊灵 通讯员 曾志明 谢建春 政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