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13.08.2014  21:11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12〕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一)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规律,准确把握全社会和广大职工保障安全健康权益的新期待,深刻认识到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自觉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社会发展重中之重的位置,把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把安全真正作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使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之上,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幸福地享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紧紧围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大局,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速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有机统一,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为保障,以科技进步为支撑,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三)基本原则。

坚持法制、体制、机制的有机统一。不断健全法制、理顺体制、创新机制,真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坚持治标与治本的有机统一。深入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查处惩治非法违规行为。着力实施科技兴安,加大投入,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负责的有机统一。突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严格监督管理,加强政策引导与监督检查。坚持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的有机统一。科学界定和严格履行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加强联系、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夯实基础与注重基层的有机统一。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要求,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基层尤其是县、乡(镇)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水平。

(四)目标任务。到2015年,安全生产状况全面好转,全省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800人左右,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明显下降。到2020年,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各项指标达到或接近全国先进水平。

二、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切实承担安全生产技术与物质保障、隐患排查治理、预警防控、资金投入、教育培训、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责任,严格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

(六)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责任制度。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突出抓好县(区)、乡(镇)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严格实行年度述职制、工作约谈制和责任追究制。

(七)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强化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专业监管、行业监管和指导职责。要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相关部门、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八)严肃查处各类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起事故,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三、注重政策引导,致力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九)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布局。加大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实施财政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把安全产业纳入全省重点支持的战略产业,积极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十)强化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和约束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具体方案和行动计划,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资到位、监管到位。要加大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力度,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城乡规划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一书两证”(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许可,安全监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申请,投资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新建化工项目原则上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

(十一)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严禁项目边立项、边设计、边建设。降低标准造成安全隐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其评价、检测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十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与公告暂行办法》的要求,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区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实施动态全程监控。

四、深化专项整治,加快构建安全防范体系

(十三)深入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治理。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十条禁令”要求,加快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对不具备防治能力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按规定停产整改、重组或依法关闭。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和探放水有关规定,严禁乡镇煤矿开采受灰岩水、承压水严重威胁的煤层。依法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着力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煤矿生产集约化发展水平。加强对整合技改煤矿的安全管理,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和小煤矿机械化改造,确保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十项要求”落到实处。

(十四)深入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治理。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常态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继续深化露天采石场、尾矿库、机械通风、提升运输、防排水、边坡及排土场、采空区及地压等专项整治,确保大幅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积极推行尾矿库一次性筑坝、在线监测技术,搞好尾矿综合利用。组织实施非煤矿山采空区监测监控等科技示范工程。

(十五)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治理。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普查评估,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本着存量逐步消化、增量进区入园的原则,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对原有的不在园区内的危化企业,限制其新、改、扩建设项目和规模;对不符合国家、省政府相关政策要求且无力入园进区的小化工企业,逐步依法予以关闭。各地区要积极研究制定鼓励支持政策,加快城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严格控制城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积极组织开展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加强和规范城镇地面开挖作业管理。

(十六)深入推进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治理。以治理“三超一改”(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为重点,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进一步深化礼花弹、黑火药、引火线、整改提升“六核实”(即:核实图纸与实地是否相符和三库设置、防雷设施安装检测、防护屏障设置、机械设施设置、生产线设置是否规范)和统筹关闭等专项治理,重点解决行业整顿的遗留问题,确保本质安全型企业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十七)深入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深化道路客运、危险品运输车以及事故多发路段专项整治,严格长途客运、危险品车辆驾驶人资格准入,禁止客运车辆挂靠运营,禁止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禁止非营运客车非法载客。持续严厉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酒后驾驶、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研究建立长途客车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格按规定强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实行联网联控。提高道路建设质量,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桥梁、隧道、码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继续强化民航、农村和山区交通、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管,依法强化校车安全监管。

(十八)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密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健全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完善铁路、公路、水利、核电等重点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

(十九)深入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落实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和建筑外保温材料。大力整治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出租屋、合用场所以及商业密集区、交通枢纽周边等地区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力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十)深入推进冶金等其他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治理。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综合协调、重点推进”的基本原则,加强冶金、有色等其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专项治理,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电力、农机和渔船安全管理。

五、强化监管执法,不断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

(二十一)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在工矿商贸领域继续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或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违规违章现象;在交通运输领域继续依法严厉打击无照营运、违法载客、酒后驾驶等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和疲劳驾驶、违章停车等违规违章现象。对监察执法中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及时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反馈,并指定专人进行跟踪协调,定期组织抽查复查,做到整改不到位决不放过,坚决杜绝非法违法行为前纠后犯、明纠暗犯。

(二十二)保持“打非治违”常态化。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安办协调、部门跟进、社会参与”的要求,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有色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重处罚和严厉问责的“打非”措施,切实维护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的严肃性、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进一步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县(区)、乡(镇)级人民政府责任,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十三)强化联合执法检查。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坚持和完善区域内、行业内联合执法机制,着力在行政审批、证照发放、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审批管理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提升执法效能。重点要针对危化品运输、长途客运安全监管等难点,探索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执法机制。

六、夯实基层基础,着力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二十四)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探索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加大对贫困地区和高危行业领域倾斜。市、县(区)两级政府要切实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2号)规定,足额保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随着财政增长逐年增加。安全生产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培训工作正常开展。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

(二十五)加快构建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标准体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新要求,适时制订完善大型桥梁隧道、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规范制度。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订、修订并认真实施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制定和完善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区域联动等制度,形成规范有力的制度保障体系。

(二十六)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整合安全科技优势资源,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强制推广应用,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如期完成。加强在事故预防预警、防治控制、抢险处置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加快全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工程与应急平台项目建设,建立健全信息科技支撑服务体系。

(二十七)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普遍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八)切实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管体系,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乡镇(街道)和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要明确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监管人员。加快建设专业化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加强在岗人员业务培训。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机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探索实行向重点高危行业企业派驻安全特派员制度,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监管。

(二十九)扎实推进安监部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要切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611号)要求,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监管部门及支撑机构工作条件建设基本配置标准,扎实推进安监部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到2015年,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基础设施建设达标率分别不低于80%和70%。全面改善县(区)、乡镇(街办)安全部门办公用房条件。到2013年底前,市、县两级安监部门执法交通专用工具、现场监督检测、职业危害快速检测、听证取证等装备配备达标率不低于80%,到2015年底前,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要求。乡镇(街办)安监机构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管理机构要根据经济与地理条件,配备与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交通、通讯工具和监管业务装备。

七、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有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三十)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抓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抢险排水等3个省级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大型企业、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加强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紧急医学救援体系,提升事故医疗救治能力。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三十一)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和基础条件。抓紧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机构和省、市两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加强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快建立省、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动态数据库和分级监管系统。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和自然灾害预报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加强安监、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大力改善应急救援装备,加强应急救援人才、物资、装备常态管理和紧急征调管理,强化应急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三十二)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加强应急预案管理,重点落实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预案报备和高危行业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并做好企业预案与政府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应急演练,指导督促高危企业、人员密集场所、中小学校等,定期开展预案演练,提高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自救互救能力。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八、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三十三)切实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尽快理顺安监、卫生、人保、工会等部门相关职能,积极协调解决职能划转中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和技术支撑手段等事项。

(三十四)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制度。严格执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

(三十五)持续深化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以木质家具制造、金矿开采、铅酸蓄电池生产、制鞋和箱包加工等行业为重点,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逐步改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有效遏制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九、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全面提升全社会安全素质

(三十六)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广播等多种形式和手段,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载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政策,切实把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和岗位,使之成为衡量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标准。各级政府要组织宣传部门协调主流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三十七)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按照“融入、渗透、浸染”的要求,在城市、乡镇、社区、工业园区、企业、校园扎实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文化创建活动,大力推动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园区、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着力营造“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社会氛围,努力提升全民安全素质。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安全文化理论和建设手段创新,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切实发挥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三十八)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建设,办好安全工程类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重点培养中高级安全工程与管理人才。依托高等院校教学资源,开展矿山、化工等行业领域安全管理人员学历化教育。以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为重点,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和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培训,不断扩大全员培训覆盖面,着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防范事故能力。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完善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建立完善安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大型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加强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十、强化组织领导,真正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三十九)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合力。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协调作用,落实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既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又要沟通联系、加强协作,确保综合监管职责、监督管理职责和行业指导职责真正落到实处。

(四十)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扎实、安全生产指标落实不好的,要及时通报批评;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年度安全生产超指标的,要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四十一)发挥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作用。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健全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和救援工作报道机制。强化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完善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依法维护和落实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推进群防群治。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省安委办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