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 其家庭当年优待金要增发

26.09.2014  12:16

  《办法》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依法享受抚恤优待。《办法》还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本报讯 江南都市报记者金路遥报道:9月25日,记者获悉,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我省将实行城乡统一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对于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建城乡统一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办法》规定,我省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的标准发放家庭优待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户籍所在地或者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不享受家庭优待金。

  获荣誉或立功其家庭当年增发优待金

  《办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家庭当年的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应比例增发: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0%;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200%;立一等功的,增发100%;立二等功的,增发50%;立三等功的,增发20%。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最高一级比例增发。

  抚恤优待对象从事生产经营可减免税费

  《办法》规定,抚恤优待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在本省游览公园、博物馆和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名胜古迹的,免收门票费。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自批准之日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或者生活补助。

  对于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生活困难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等这三类抚恤优待对象,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纳入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给予适当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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