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斥百万投资移民澳门 为逃税虚报楼价失居留权

07.11.2013  18:19

  中新网11月7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终审法院6日在一宗投资移民向当局虚报楼价的个案作出裁决。上诉人为了逃税,报少楼价银码,终院裁定取消上诉人及其家团成员的澳门居留权。

  当年申请投资移民,只需购入价值100万元(澳门元)的不动产物业。但在第7/2007号行政法规生效后,购买不动产临时居留申请于2007年4月4日喊停,在该行政法规生效前,已登记个案约4000个,且陆续在处理当中。据悉,近年法院审理了为数不少的取消投资移民个案,当年虚假买卖交易等违法情况逐渐浮上台。

  本案中,上诉人于2003年以150万元购入一住宅单位,上诉人及其家团成员因而取得了澳门居留权。但上诉人为了少交税款,虚报房价为100.94万元。一直至去年,有关行为终被廉署揭发。澳门经济财政司司长根据贸促局的建议,基于上诉人不遵守澳门法律,按照第4/2003号法律第九条第二款(一)项作出批示,宣告上诉人及其家团成员的临时居留许可失效。上诉人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撤销性司法上诉,但遭到驳回,辗转上诉至终审法院。

  上诉人认为,澳门经济财政司司长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存有明显错误或绝对不合理的情况,突然宣告取消其及其家团成员的临时居留许可,违反适当及适度原则,应要求其支付有关税款。这样将严重影响其及其父母、妻子、三名女儿的正常生活;此外,上诉人具有足够的经济能力。

  澳门终审法院合议庭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并不是上诉人经济能力的问题,若上诉人确如他所言具经济能力,那么其逃税的行为更应受到谴责。因为上诉人购买了不动产,已取得批准在澳居留的前提,所以其逃税的行为,对于评估其品格,以及遵守澳门法律的意愿方面没太大关系。因此,终院认为不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出现明显或严重错误,或违反适当及适度原则的情况。基于此,驳回其上诉。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