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出台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
●强化了对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库退库的约束
●加强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首次明确了电子缴库退库方式的法律地位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明确办理税款缴库退库的基本方式、基本程序,要求税务机关加强与国库、银行等部门间的协作,保持税收征管系统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稳定,确保电子缴库退库信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保证电子缴库退库税款准确,征纳双方忧虑和担心的问题将得以避免,税款电子缴库退库将更加安全。
税款缴库退库是税款征收和纳税人缴纳过程的自然延伸。目前,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办理税款缴库退库的电子方式,已经与传统手工方式并行,成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常用的业务处理方式,方便了纳税人办税,大大提高了税款缴库退库效率。
税款缴库退库直接涉及纳税人资金权益,影响国家税收政策效果。电子缴税退税是否安全可靠?发生系统故障是否需要纳税人承担责任?应退税款是否及时准确地退还给了纳税人?征纳双方也常被这些问题困扰。
据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00年以来,国家制定了20多项税款缴库退库规范性文件,但岗责设置、业务方式、业务流程、基本业务要求等还不够系统,可能出现职责不清、衔接不紧、流程不畅等问题,加上税款缴库退库业务调整较多,近年POS机刷卡缴税、税款网上划缴等信息化办税业务大量增加,部分税务人员和纳税人还不完全适应,处理不好有引发征纳矛盾隐患,并影响国家财政资金安全。
税务总局从2011年起,全面梳理税款缴库退库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广泛征求各级税务机关和财政部、人民银行的意见,形成了以税款缴库退库业务环节为主线,涵盖国库对账、监督管理等业务的《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明确了办理程序,细分了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各方职责。
该负责人表示,规程显著特点是强化了对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库退库的约束,不仅规定了税款缴退库凭证、种类、方式、期限、复核职责和内容、资料报送,以及税款调库、国库对账等工作,更要求税务机关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缴库退库、调库及销号对账等手续,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不得占压、挪用和截留税款,加强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建立部门、岗位配合与制约机制,确保税款安全、完整、准确。同时规定了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不同主体的违规责任追究办法。
“规程的另一亮点是契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要求,加强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该负责人继续介绍,规程要求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应当直接退到纳税人原缴款账户,通过扣缴义务人退还税款的,应当将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对未开设银行账户确需以现金方式退税的纳税人可以以现金方式办理退付;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立即核实应退税额、账户等情况,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手续。由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税款缴库不成功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加征滞纳金。
为了方便车船税、个人所得税等普遍通过代扣代缴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退税,规程同时规定,纳税人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发生多缴的,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转退纳税人。
另外,规程首次明确了电子缴库退库方式的法律地位,规定《税收电子缴款书》、《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与《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均为税款缴库退库法定凭证,并指出国家将积极推广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指明了税款缴退库信息化发展方向。
税款缴库:是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缴入国家金库,以及自行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税款退库:是税务机关对经财政部门授权办理的税收收入退库业务,依照法律法规,开具法定税收票证,通过国库向纳税人退还应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