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监管 防止“变名”逃税

13.06.2014  20:05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明确自2014年8月1日起,成品油经销企业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告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成品油消费税日常监管,有效打击成品油企业利用变换产品名称手段逃避生产环节消费税违规行为。

 

      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介绍,汉字防伪版是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为基础,通过汉信码代替字符密文存储更多票面信息,应用汉字防伪版可以增强增值税发票票面关键信息的防伪能力,比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更能杜绝高技术、深层次骗税行为。自2012年6月1日起,在稀土行业率先推广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

 

      该负责人称,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对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溶剂油以外的各类轻质油均纳入石脑油征税范围,对重质油均纳入燃料油征税范围。税收征管实践发现,少数炼油生产企业和成品油经销企业存在“变名”问题,有的炼油生产企业将应税油品以化工产品的名义销售给成品油经销企业,成品油经销企业再将这些“化工产品”变换名称改为应税油品,销售给用油企业,通过变换产品名称逃避生产环节消费税。此后,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公告,进一步明晰应税油品征收范围,将成品油经销企业“变名”行为列为成品油生产加工行为征收消费税。

 

      据了解,将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有利于防止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现有防伪税控系统只加密发票七要素的局限性,通过伪造发票、篡改发票信息等手段非法谋利;可以实现采集成品油经销企业进、销项专用发票的货物名称定期比对,跟踪检查比对不符的情况,以杜绝不法企业利用“变名”手段偷逃税。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全面采集成品油经销企业进、销项专用发票的货物名称定期比对,对比对不符的情况跟踪检查,杜绝利用“变名”手段偷逃税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