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逾期未办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

26.04.2014  07:45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对纳税人由于特殊原因逾期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情形作出适当安排。根据公告中的规定,纳税人将有机会挽回因逾期未办理出口退(免)税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也是税务系统持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新举措。

 

      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切实解决企业由于非自身的原因无法取得单证而不能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问题,2013年3月,总局发布公告,规定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的申请情形以及办理程序,让企业得到了实惠。但是,仍有部分出口企业理解有偏差,导致未能及时申请延期申报,其真实出口的业务面临着不予退税或视同内销征税的问题。

 

      为了减少出口企业这种不必要的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在此次发布的公告中规定: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举证材料,仍可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告还延长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读入时限。对于企业按规定报送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无法读入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其代理出口的货物面临按规定视同内销征税的问题,公告规定:2013年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如果在2014年3月15日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且被受理,由于节假日等原因未读入信息的,可在2014年4月10日前将信息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我们郑州宇通就将会是国家税务总局这份公告的直接受益者。”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曹海松表示,该公司2013年销售收入达到220.94亿元,出口退税额近2亿元,但公司分支机构多、退税业务多,在规定期限内因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可能性很大。“总局上述公告的及时出台,让我们吃了颗定心丸!”曹海松这样说。

 

      出口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对我国参与国际竞争、增厚企业利润和扩大社会就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国家采取退还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出口退(免)税政策,是推动出口的重要政策之一。同时,税务机关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对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业务从严管理,对企业真实出口的业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时充分为企业着想,不断优化服务,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强企业发展的动力。2013年,全国共办理出口退税10519亿元,比2012年多退9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