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美:个税实行单一税率未必有悖公平

06.03.2014  16:40

  “为什么收入越高,交税比例越高?”4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李永忠提出议案,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累进税率改为单一税率,税率统一为13%,“收入越高,交税比例越高,影响高收入者劳动积极性,也容易‘逼’他们逃税”。(3月5日《羊城晚报》)

  个人所得税,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荷包。一直以来,全社会对现行个人所得税体制都非常不满,既不满3500元的起征点太低,也不满以个人为单位征税不能反映居民家庭真实收入情况。由于个税导致普通劳动者税负很重,一些专家直指个人所得税已经沦为工薪所得税,要求改革个人所得税体制的呼声非常高。

  国家征收作为直接税、财产税最重要税种之一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为了实现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到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功能。所以,我国像绝大多数国家一样,实行累进税率,目的让富人多缴税,穷人少缴税。作为企业家的全国人大代表,公开建议废除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像俄罗斯、我国香港特区等世界上极少数国家和地区一样,实行单一税率。这样的主张,从表面上看,确实是在为本集团利益喊话,是在为富人喊话,是要减轻富人税负,有悖税收最基本的公平原则,让人听着很刺耳。

  然而,从目前个税的累进税率设计来看,我们必须承认,并没有带来社会公平,也没有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相反制造了事实上的不公平,方便了富人逃税漏税。由于累进税率设计过于复杂,使得征税成本过高,降低了整个社会的征税效率和效益,也带来了大规模的逃税漏税现象。另一方面,在个税的制度设计里,只有工资、薪酬收入实行累进税率,其他个税不是单一税制,就是简单的两级累进税率。但一般而言,缴纳工资、薪酬个税人群,不管他们收入有多高,基本上是依靠合法劳动获得收入的劳动者。而真正导致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的源头,并不是劳动者之间的工资、薪酬收入差距太大,而是腐败、官商勾结、抢劫等非法收入,这类收入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才造成了社会财富分配不公。

  个人所得税废除累进税率,实行单一税率,使税制简单明了,直接降低征税成本和税收的社会成本,提高征税效益和效率。其次,降低了边际税率,有利于扩大社会开放,吸引人才和鼓励投资,避免富人流失。再者,不管是单一税率,还是累进税率,客观上都是收入越高,缴税越多,并没有从根本上违背富人多缴税,穷人少缴税的税收公平原则,因为富人的征税基数要比穷人大很多。

  当然,个人所得税由累进税率改革为单一税率,还必须配套其它措施。一方面,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减轻劳动者的个税税负。如果按照1980年正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定的800元起征点标准,我国现有个税起征点起码要提高到4万元,因为1980年我国城镇职工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还不到500元。另一方面,推进房地产税、遗产税等其他财产税开征,进一步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发挥税收二次分配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