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税收保障办法 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绩考核

28.05.2014  23:35

  今视网5月28日南昌讯(袁大建 钟铃 邓远峰 记者 胡康林)近日,江西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江西实际,制定出台了《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并自2014年7 月1 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主导、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税收保障机制,并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据了解,近几年来,江西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各级政府领导和协调下,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最大限度地采集第三方信息,加强税收协同,有效提高了税源信息采集度、利用率和税收贡献率。但由于大量涉税信息掌握在包括经济主管部门在内的第三方手中,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税务部门不能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涉税信息,使得税源监控乏力;而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虽然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单位有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义务,但大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层面的制度规范,尤其是缺乏有效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具体举措,从而导致基层税收征管工作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该《办法》针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对加强税收信息管理、提高相关部门税收协作水平、加强税收服务等内容作出了清晰、明确界定。

  该《办法》规定,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编制全省税收信息化发展规划,建立税收保障信息平台,完善税收保障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交换制度,依托政府信息网络和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涉税信息交换。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涉税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予保密,以保障信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办法》同时规定,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及时通过税收保障信息平台提供企业等纳税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颁发、变更、注销;医疗、民办教育、特种行业、文化、广告、药品、危险化学品、餐饮服务、交通运输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建筑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动产、不动产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房产交易,房屋征收补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探矿权、采矿权设立、出让、变更、转让等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因税收控管和查办涉税案件,需要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居住(常住或者暂住)情况、出入境记录等信息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立账户情况、存款账户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依法实施查询、冻结存款、扣缴税款时,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予以协助。

  《办法》还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权利救济等服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负担。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规范、减免退税、权利救济以及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信用制度,做好纳税人纳税信息采集、纳税信用评定等工作。

  此外,《办法》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决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提供涉税信息造成税收损失,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江西省国税局、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均表示,《办法》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协税信息,依法提供税收协助,使税务机关能够全面、及时、准确汇集各方信息,缓解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提高信息管税能力,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应收尽收,保障财政收入和税收公平,也有利于促进征纳和谐、营造良好税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