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正式确定

11.04.2016  20:51

  为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正式确定今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

  根据《预案》精神,执行《预案》的小麦主产区包括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当年5月21日至9月30日。执行《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包括江西、安徽、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时间为当年7月16日至9月 30日;执行《预案》的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包括江西、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辽宁、吉林、黑龙江11省(区),其中执行《预案》的中晚籼稻主产区包括江西、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执行时间为当年9月16日至次年1月31日,执行《预案》的粳稻主产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3 省,执行时间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2月末。

  据了解,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标准品的到库价,执行最低收购价的粮食为当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根据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公布的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我国2016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118元;早籼稻(三等)、中晚籼稻(三等)和粳稻(三等)最低收购价格分别为每50公斤133元、138元和155元。除早稻最低收购价格每50公斤调低2元外,其它粮食最低收购价格保持不变。在粮食(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期间,当粮食市场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预案》明确指出将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总公司报请国家粮食局批准在相关区域内启动预案。

  同时,对于油菜籽收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等六部门明确继续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按照依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要求各地统筹采取地方储备油轮换吞吐、鼓励加工企业收购、支持品牌化生产经营等措施,切实抓好油菜籽收购工作,确保市场基本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