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3月1日起施行

15.01.2014  12:59

  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将被追责

  对于需要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应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布;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造谣传谣者将被追责……近日,我省印发《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并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建立三级预警发布平台

  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信息。《办法》规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同时,我省将依托气象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省、市、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工作。未设气象局的县(市、区),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可设在县(市、区)政府应急办或相关气象办事机构。

  对于需要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实施机构履行审批程序,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发布纳入年度考核

  《办法》指出,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签制。预案实施机构制作的预警信息内容,由预案实施机构负责同志签发,或按有关规定报请本级政府应急委领导签发后,方可送达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并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发布手段要覆盖偏远地区人群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形成相互衔接、规范统一、运行高效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应当协助做好预警信息的播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各种资源,充分利用好手机、广播、电视、网站、电子显示屏、高音喇叭、电话、传真、移动电视、政务微博、智能终端等发布手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传播媒介和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要督促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采用鸣锣吹哨、组织人员逐户逐人告知等方式,实现至少有一种发布手段覆盖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擅自更改发布预警信息要追责

  《办法》指出,基层信息员、应急志愿者等,应当主动接收预警信息,及时通过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电子显示屏、电话、短信等方式传播预警信息,并组织、指导公众采取防范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现有各类基层信息员、应急志愿者、灾害救助员、群测群防员、水库安全员、农技推广员、气象信息员、护林员等队伍资源管理,组织建设“多员合一、一岗多责”的基层综合信息员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补助,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办法》还规定,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记者 葛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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