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贡:当事人家属妨碍民事诉讼被罚款2000元

28.12.2015  10:09

        江西法院网讯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交通法庭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罗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实,原告陈某儿子王某在诉讼中有帮助陈某伪造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鉴于王某认错态度较好,该院依法决定对王某罚款2000元。2015年12月22日,王某按法院《罚款决定书》要求向缴纳了罚款。

        经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12日,被告罗某驾驶赣BX36XX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贡区张家围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赣州市气象局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在前原告陈某驾驶的赣州A711XX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陈某于当日被送入赣州市人民医院住院,花费住院治疗费4万余元。原告陈某系赣州某国有企业的退休职工,且事故发生时已退休多年。

        诉讼中,原告陈某向法院主张误工费45658.7元。王某为帮助其母亲(即原告陈某)证明退休后仍在某公司兼职并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相关误工损失,代其母亲向法庭提交了以某公司名义出具的工作证明及工资条,经法庭调查核实,其提供的工作证明上所加盖的公章并非该公司的真实公章,向法庭提交的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工资条”系伪造的虚假证据。经查实,上述虚假证据均系王某伪造所成。章贡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系退休职工有退休工资收入,且其提供的证据系虚假证据,因此,对原告陈某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

        经法官教育后,原告陈某及其儿子王某积极配合调查,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认错态度较好。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陈某予以训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