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端端:别给酒驾肇事者贴免责标签

11.03.2015  01:32

  3月8日晚上,台州三门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牌照为“浙JK0025”的黑色本田CRV将一辆在路口等候红绿灯的电瓶车撞倒,造成车上一对母女一死一伤。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徐伟晖逃离现场,在时隔8小时后向警方投案自首。警方证实,徐伟晖系台州三门县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3月10日钱江晚报)

  据报道,俞女士和女儿小丽(化名)骑着电瓶车回家,在十字路口等红灯过程中被三门县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徐伟晖驾驶的黑色本田CRV撞摔路边,结果造成一对母女一死一伤的惨状。然而,面对造成的恶性结果,身为人大代表的徐伟晖不但不立即施救,反而逃之夭夭,并且事发后,当事人曾找受害者家属妄图私了。

  不得不说,公职人员在酒醉后仍驾车肇事,中央八项规定和一系列禁令难道早就抛之脑后了?身为公职人员和人大代表为何于投案自首还要几经周折,和警察玩“躲猫猫”?原来,酒后驾车是指饮酒后8小时之内,或者醉酒后24小时之内驾驶车辆,肇事者选择8小时之后再进行测试,以为身上酒精已经分解,才敢冠冕堂皇“自首”,进行酒精检测,显然是打着逃避法律责任的“小九九”,虚与委蛇。可见,自首之心并非悔罪和心甘情愿,只是妄图脱罪的“把戏”。

  众所周知,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人大代表酒驾已经造成了一死一伤的“重大事故”,应当属于交通肇事罪,对肇事者必须依法严惩。

  并且,三门县警方已经决定对徐伟晖进行刑事拘留,不过因为他是三门县人大代表,在执行前必须经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已经向县人大提出了申请。笔者认为,人大代表,不是一种身份特权,更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护身符”,别给酒驾肇事者贴免责标签。

  其实,我国法律法规对人大代表的保护,主要是为了保护其代表选民表达意志、正常履职,防止其因履职行为遭遇来自公权力的打击报复。但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保护不是庇护代表犯罪的工具,如果人大代表涉嫌犯罪后,公安机关报请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人大常委会在程序审查后,应当作出审批决定,如果人大不作为,应该由其上一级人大对其进行监督。

  显然,血淋淋的惨状摆在眼前,我们希望三台县人大常委会立即着手调查,查明真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程序,及时召开常委会议进行审议,在警方处理结果出来后,根据事实情况,并依照法律途径对肇事者的代表资格作出处置。

  简言之,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责任重大,更应对自己更高要求,更多约束。此次,人大代表酒驾肇事事件,对醉驾者必须依法严惩、以儆效尤,同时相关部门应对公职人员酒驾采取“零容忍”,凡是酒驾的公职人员即便没有发生事故,也应端掉他们的饭碗,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终生禁驾,绝对不能“一罚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