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端端:“拾金索酬”不止让道义蒙羞

18.05.2015  11:28

  今年2月7日,从西安到铜川办事的李先生在一家面馆吃饭时,不慎将一个装有百万元工程合同及身份证、私章等物品的黑色提包丢失。他张贴寻物启事后,当天就有人给他发短信说捡到了包,但因为报酬未谈拢,至今李先生仍未拿到自己的包。(5月17日华商网)

  一场“拾金索酬”的拉锯战因为“酬金”谈不拢,导致失主“100多万元的工程合同、身份证、私章、价值近千元的玉石把件等”至今下落不明。虽然和拾包者有近200条的短信“谈判”,但拾包者的“任性”也让失主和警察毫无办法。

  不得不说,近年来,由遗失物品引发的摩擦和纠纷屡见不鲜,“拾金求报”、“拾金索酬”的现象不时进入公众视线。拾金不昧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虽然有失主李先生“定酬谢”的告示,但拾包者“狮子大开口”的几近要挟、强迫的意味确实让人不耻。不仅不道德,而且有涉嫌敲诈的嫌疑,把一件本该属于“拾金不昧”的善举弄得变了味儿。

  其实,拾金不昧与拾金索酬并不矛盾,对于该不该有偿归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9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可见,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捡到的遗失物应当返还给失主。拾遗者可以向失主索要“必要费用”,失主当然也可以主动支付一些酬金。但是,这里有一个原则必须遵守,那就是自觉自愿,即失主是否多支付酬金,必须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拾遗者不可强制或变相强制。拾得人可以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保管、交还遗物当中产生的保管费、运输费等,如果向失主索要较高的赔偿费,轻者构成民法上的侵占,而遗失物价值较大时则构成侵占罪。对于拾得人无理索要高价的行为,失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然而,不露面的拾包者的这种“钱我也不要了,包你也别要了”做法,无疑不太符合“拾金不昧”的主流传统价值观,而且有“侵占”、“敲诈”失主的嫌疑。在传统的熟人社会,好的口碑和声望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激励手段,而在现代社会,真实而直接的“拾金索酬”则将利益诉求显性化。笔者认为,“拾金索酬”不止让道义蒙羞,更让法治“汗颜”。在依法治国的当下,如果拾包者强行索要财物那么就是敲诈勒索。可见,有偿归还和敲诈勒索也不过是一步之遥,当事人必须把握好其中的度,以免索取报酬反而触犯法律。

  事实上,“拾金索酬”应该是一堂法制课。捡到财物,向失主索酬可以,也情有可原,但不能过分,不能见利忘义,不能让“金钱”蒙住了心窍,丢掉了拾金不昧、不图回报的传统美德。其实,享受合理报酬是法定的权利,放弃报酬则是道德的体现。真正的道德应建立在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在这一点上,不能光靠道德本身,制度力量也还有很大的作为空间,要明晰权利和义务的边界,对“拾金索酬”等制定可操作性的规则,使之精细化、标准化,让“拾金索酬”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如此“拾金索酬”才会走出“坐地起价”的误区,才能更好地解决此类矛盾,激励更多的人做好事。当然,倘若拾得人执意拾金不昧不要报酬,那么更是对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尊重。

  我们希望,李先生丢失的包能“完璧归赵”,有一个圆满的解决,但同时也应反思从法律角度厘清拾得者的权利边界,别让金钱成为道德的硬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