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端端:“给母买药”的脱罪理由很苍白

04.05.2015  15:05

  广东惠东县原县委常委、统战部长黄祝南,被控在任副县长期间以母亲患癌需买进口药为由,通过哥哥黄祝明向企业老板索贿16万美元。庭审时一度引发是索贿还是借款之争,辩护人在庭上还打出了“孝子牌”。近日,惠州市中院一审认定二人构成受贿罪,分别判刑12年和10年6个月。(5月3日信息时报)

  事实上,贪官们在东窗事发后,总会为自己的腐败行为进行辩解,以博得世人的同情,为自己辩解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继而有了五花八门的脱罪理由,“存私房钱”、“一时失足”、“身不由己,不得不受贿”、“给妻子治病”等等。广东惠东县原县委常委、统战部长黄祝南涉嫌受贿案开庭,揭开了“给母买药治病”的丑陋黑幕,黄祝南打出“孝子牌”,看似极其中肯、“可爱”、又几多爱心,很容易博得人们的同情,但这种受贿理由不能成立。

  从报道得知,黄祝南的母亲从2010年起多次住院,2011年11月病逝。按理说,黄氏兄弟本应在收到“借款”之后,就应积极投入到给母治病的环节,然而,两兄弟却根本没有实质的买药行为,与急需钱为母买药的迫切严重心理不符,根本就是在“自说自话”,掩耳盗铃,显然是以母亲生病住院的“家庭幌子”收受贿赂。而且,亲情是伟大的,腐败是可耻的,难道为“给母买药”就要拿公权力来作为资本来索贿吗?可耻的事情无论怎么“装扮”也不会显得高贵,变得正义,最后只会落得“自己打自己的脸”的下场,法律不会因为你的“亲情牌”而网开一面,黄祝南的如意算盘最后落空了。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显然,黄祝南利用了个人的职权的便利条件,虽口头说是“”,之后害怕“东窗事发”又被“要回去”,一来二去,“借款”虽然“完璧归赵”,“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是为了掩饰犯罪的心虚,而进行的“退还”。不管从收受到退交的时间间隔不管有多久,其受贿已经既遂,根本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还有,为了极力脱罪,黄祝南甚至还搬出了“任职期间工作勤恳,为当地作出了贡献,希望从轻处罚”的歪门道理,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就能成为减轻处罚理由吗?真是无所不用其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更是令人大跌眼镜。即便是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也不是市场、法治、人民真正需要的贡献,更不是减轻罪责的法定理由。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不仅是对公平竞争市场规则的破坏,也是对法治的践踏。

  笔者认为,“给母买药”不是索贿理由。古语说,万恶淫为首,百善孝为先。为自己母亲买药本是每一个子女应当做的必须做的,然而,作为一个受党教育多年的干部,竟然不知道受贿给母买药的“非常之事,非常之时,非常之机,非常之急”是违法的,这简直让人笑掉大牙。说到底,还是利令昏智所致,已分不清善恶真假了。而且,“给母买药”受贿,九泉下的母亲知道吗?恐怕身为母亲在弥留之际更不会让儿子因为自己做出如此的“傻事”。可以说,索贿与“给母买药”没有半毛钱关系,而只与“贪得无厌”有关,只是贪腐的“借口”罢了。庆幸的是,法院的审判更揭开了丑恶的“孝子”面纱,以受贿罪,分别判刑12年和10年6个月。

  事实上,以“为母买药”的辩词为自己脱罪显得很苍白,反映出了干部监督管理的缺失。贪官在身陷囹圄时,用“孝心牌”来自我辩解语出惊人,可惊人的不仅仅是贪官私欲的暴露,更是负隅顽抗,想蒙混过关的险恶用心,必须识破这样的“诡计”。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于发现各种变相贿赂腐败的,要发现一起,严惩一起,绝不姑息。

  另一方面,“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心莫贪,贪心必起祸”,党员领导干部要注意小事小节谨防落入腐化堕落的“深渊”,要老老实实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做官,把法治作为规范自身行为的戒尺和不可逾越的红线。身为政府官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财,这是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的,必须把握自己,管好自己,既要依法为当地企业提供优质的政府服务,又要为企业老板划定泾渭分明的界限,建立健康、廉洁、相互信任的政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