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22.07.2014  21:17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附件5)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附件4),以及《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4〕58号)(附件6),2014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已经展开。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2014年第二批进口贴息事项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进口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二、填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


   (二)《2014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见附件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14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见附件2)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中C74项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九)在资金申请文件中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复审与申报材料的上报


   (一)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与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资金办法》、《目录》和本通知的要求组织联合初审,认真审核辖区内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送省商务厅、财政厅联合复审。


   初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并提醒企业务必将申报材料及原件提交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复审。  


   2.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按照海关税则号进行核定,有含量要求的,按含量审核。


   (二)复审时间:2014年8月5日-8日上午8:30、下


午14:30。



复审时间



复审单位



复审时间



复审单位



5日


(星期二)



上午



南昌



7日


(星期四)



上午



九江



下午



南昌



下午



九江



6日


(星期三)



上午



赣州、抚州



8日


(星期五)



上午



吉安、景德镇



下午



鹰潭、宜春、萍乡



下午



上饶、新余



   (三)复审地点:南昌市省政府大院西二路4号,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十二楼第四会议室。


   (四)参加人员: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各申报单位经办人1-2人。


   省商务厅、财政厅对申报材料逐项检查,申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协助做好材料的出示与整理工作,对提出修改意见的材料进行调整。


   (五)申报单位复审调整后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于8月11、12日两天内送省商务厅机电和科技产业处,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省府北一路5号111室,逾期不予受理。


   请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时通知辖区内有关进口企业(附件3),严格按照本通知及附件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商务厅机电和科技产业处。


   联系人:谢宇


   电话:0791-86246348


   传真:0791-86246345


   Q Q: [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知。


   附件1:2014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附件2:2014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附件3:2014年第二批国家进口贴息待审申报单位名单(仅供参考)


   附件4: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


   附件5:《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6:《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点击下载所有附件 )  


               江西省商务厅


               2014年7月21日


 





来源:( 江西省商务公众信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