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

06.12.2014  00:40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关于请推荐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司函[2014]140号)要求,为加快我省内资融资租赁业发展,充分发挥融资租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加快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作用,我厅将开展第十三批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条件

(一)试点企业应具备《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1.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以后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拟推荐试点企业应核心主业突出、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重点推荐以下企业:

1.服务领域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或政策导向;

2.股东具有相关产业背景,能够在资金、业务发展等方面对试点企业给予有力支撑。

二、需提交的材料

(一)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推荐文件(内容包括推荐理由、本地区融资租赁业发展概况及加强行业管理的主要考虑等);

(二)试点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实收资本金、股权结构、股东信息、经营范围、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等)、未来3年业务发展总体规划等。股东信息需包括所有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营业务范围以及上一年营业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简要情况。个人股东需提供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的简要情况。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如多次验资,每次验资报告均需提供)。

(五)注册资本金来源说明。

(六)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七)拟任(或现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等主要高管人员名单、从业履历、资格证书以及三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证明材料。

(八)被推荐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含附注,如为新建企业,则提供所有法人股东上述材料)。

(九)主要股东上一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十)如关联企业中有从事典当、小额贷款、信托、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的,需提供相关业务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业务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相关数据。

(十一)由具备从业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起成立的企业或拟成立的子公司,还需提供股东(母公司)上一年度融资租赁业务的详细经营情况,具体为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年度经营情况表所载内容及对有关数据的详细分析说明。

以上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试点推荐工作,积极动员本辖区内有实力的企业申报试点。同时,要以此试点推荐工作为契机,积极宣传融资租赁行业的特点、功能作用、经营模式以及行业优势等,提高融资租赁业的社会认知度。

(二)认真审核。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照申报条件严格审核有关材料,向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或股东)依法纳税情况,确保企业的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

(三)及时报送。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试点推荐文件和企业申报材料请于12月20日前报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联系人:黄乃忠,联系电话:0791-86246676

 

 

 

201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