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控地方债务量化考核是关键
■ 观察家
应明确地方政府合理的负债率和偿债率指标,以此倒逼债务水平过高的地方政府,将地方债务回归到合理状态。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这是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客观而论,与此前银监会等出台的部门规章相比,此次国务院发布的“意见”,一是更具顶层设计色彩,二是对地方债务管控的框架设计更为全面,诸如对地方政府如何举债融资、举借债务如何使用和管理、如何偿还、如何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等问题均做出了规定。
但是,详察《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我们隐约可以感知“意见”所彰显的“控风险”和“稳增长”的双重意图,而部分地方政府很有可能选择性地强化“稳增长”诉求。
“意见”鼓励承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的企业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等方式融资,允许地方政府为保障性项目建设发行专项债券。固然,通过推广PPP模式,在部分基建项目得以顺利推进的同时,可以相对避免地方债务规模的增加。通过发行专项债券的形式,可以避免商业银行系统风险的累积。可是,追根溯源,PPP模式只不过将前期投资风险部分分解至社会资本,最终仍然需要投资项目本身的可赢利,才能确保前期投资风险的释放,而发行专项债券为推进保障性项目护航,或许债务的增加仍由地方政府承担。
之于当下而言,在地方债务仍然高企、且近三年来整体不减反增的情况下,无论是投资性的基础设施项目,还是保障性的住房、公路、水利等项目,对其是否上马、何时开工、投资规模多寡,事实上均应慎之又慎。对于负债率(以及偿债率)水平过高的地方政府,评估回报率过低且规划过于超前的投资性基础设施项目,能不上马的尽量不上马,能缓一缓再建设的尽量缓一缓,而对于保障性的项目,尽管牵涉民生,但也应结合地方的实际财政状况,不能贪大求洋。总之,投资规模能相对控制的尽量控制。
与上述相比,扭转当前地方债务不减反增的格局,更需要出台针对地方债务的量化考核机制。比如,对于负债率超过80%、偿债率超过25%的地方政府,应尽快明确合理的负债率和偿债率指标,并给出详细的逐年降低标准,以此强行倒逼债务水平过高的地方政府,将地方债务回归到合理状态。此外,当下还有必要形成地方债务动态性的公开发布机制,以此强化对地方债务的过程控制。
任何初衷良好的政策举措,均需要配套性的细则支撑和前提条件,对于旨在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亦是如此。 □杨国英(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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