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10.05.2016  18:06

江西欧尔玛陶瓷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3日,我局对你公司涉职业卫生违法案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分六期缴纳。你公司按程序已缴纳四期,最后两期共计6万元应于2015年12月25日前缴清,但至今仍未执行,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催缴未果,并委托宜丰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宜丰县安监局联系你公司负责人,但一直未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我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现催告你公司限期执行我局下达的处罚决定,如在7月23日前不执行,我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如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同时将依据《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将你公司认定为具有严重失信行为企业,列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黑名单,并在“信用江西”网站曝光。

三、本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你公司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缴款账户:江西省财政厅国库处

缴款账号:315201040000873

开户银行:农行南昌市金财支行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