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曾出现类“劳教”机构 杨乃武出狱后被送入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一般认为是上世纪50年代“从前苏联引进”的。而史料记载中,在清朝我国就有类似的“劳教制度”,尤其是光绪年间出现的“迁善所”,更具“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色彩。
当时,在杭州较早出现的“迁善所”,关押着由府县衙门或保甲局送来的、够不上按刑律给予刑事处罚的人。鲜为人知的是,当时“杨乃武小白菜冤案”中的杨乃武,出狱之后,也曾被送去“劳教”过。
1.迁善所,慈善之花结出的异果
“迁善所”的“迁善”,就是将“恶人”关进来,经过劳动改造,教化为“善人”。光绪五年(1879年),杭州城“迁善所”问世,晚清丁丙编撰的《乐善录》中有详细的记载。
光绪初年,杭州城百业凋敝,失业者众。因此,也衍生不少出白天在街头上讹诈、晚上潜入民居盗窃的无赖之徒,百姓深受其扰。这些无赖毕竟没有犯重罪,官府只能是屡抓屡放,无赖们却是屡放屡犯。
这些无赖“一日不讹索偷盗,即一日不能得生,邪僻之路由无恒业”。官方也觉得“其人可恨,其情可怜”,所以,抓了放,再犯再抓,杭城的治安乱象始终得不到根治。
只救助品德良好无污点的穷人,而不救助有污点有过错的人,是当时慈善界一直奉行的信条。但光绪五年,杭城慈善界的几位绅士,却破天荒地向官方提出了举办迁善所的申请,主张“凡无业游民、讹赖匪徒、掏摸小窃各犯,由府、县暨保甲局审明并无重情者,即送迁善所收管。酌予衣食,勒限戒除旧习。就其质性所近,令习手艺。劝勤惩惰,勉以自新” 。
时任浙江巡抚梅启照批准了此申请。随后,杭州百岁坊巷内的栖流所旧址改挂“迁善所”招牌,并按所定章程行事:
在迁善所四周加高围墙,内设宽字号、严字号牢房,犯人按案情轻重或牢中表现分别关押。只有最宽号的犯人,才有被保释资格。犯人由府县衙门或保甲局送入。因所押犯人大多吸食鸦片,故进行强制戒毒,由迁善所提供戒烟丸。
犯人每天给饭两次,并强制劳动,“巧者画扇;拙者糊冥洋、织草履、打草绳。勤者准其尽先保出,惰者威以夏楚”。逢初一和十五,犯人还须学习《圣谕广训》、《刑律》等。
犯人劳动,支付工资,其中30%用于狱中,70%由迁善所保管,待出狱时一并给予。迁善所每年所需经费,由杭州同善堂董事筹划。所关押犯人,若有亲友要求保释,由官府及保甲局分别审核。主管迁善所的委员(即所长),由官方任命的候补官员担任。
有了迁善所,官府便可将之前屡抓屡犯的无赖都送去“劳教”,杭城的治安因之好转。光绪六年(1880年)正月二十一日的《申报》报道说,浙省“小窃之患渐觉其少,即街市凶殴秽骂之案亦不多见”。
光绪九年(1883年)六月二十三日,浙江巡抚刘秉璋曾专呈奏折给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推荐迁善所,希望朝廷能给予“立案,以垂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