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发生重大腐败窝案串案等13类情形 单位一把手必追责

17.04.2015  11:30

    4月16日,记者获悉,新余规定了13种应当追究党委领导班子和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的情形,和9种应当追究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责任的情形。

    据悉,新余市刚刚出台的“两个办法”为《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实施办法》)和《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简称《责任追究办法》),对各级党委、纪委和领导干部“履行何责”、“如何履责”、“怎么追责”和“追责后果”等加以明确。

    《实施办法》将各级党委(含党组、党工委)所负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划分为3个层次(见右图),并且《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若本地本单位发生重大腐败窝案串案、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及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单位班子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等13种情形,应当追究党委领导班子和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另外,还有9种应当追究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责任的情形、10种应当追究纪委和纪委主要负责人责任的情形、8种应当追究纪委领导班子成员责任的情形,规定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6种主要方式,同时对从重或加重、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的情节进行了明确。(李文锋、记者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