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监督检查证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赣粮检〔2013〕12号
各市、县(区)粮食局: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和<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粮检〔2005〕31号)的要求,为加强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省局决定开展粮食监督检查证件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单位粮食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的情况进行统计和清理,对有关人员具有《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收回或缴销。对按规定收回、缴销的证件要及时进行清理,并将相关情况进行汇总。
二、工作要求
1、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细致开展对本单位内人员持证情况开展统计和清理。按照在编原则,做到全员覆盖不遗漏。对收回的执法证件,由设区市粮食局统一送交省局注销。
2、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本单位统计和清理工作情况报送设区市粮食局。各设区市粮食局于2013年12月25日前将统计清理情况报送省局监督检查处,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 系 人:张晟
联系电话:0791-86211945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粮食监督检查证件清理情况表
2.设区市粮食监督检查证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江西省粮食局
2013年12月2日
相关附件: 赣粮检[2013]12号附表1粮食监督检查证件清理情况汇总表.xls相关附件: 赣粮检[2013]12号附表2设区市粮食局粮食监督检查证件清理情况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