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15年中晚稻收购和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29.09.2015  15:02
各设区市粮食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粮食局:

我省2015年中晚稻收购工作即将开展。按照国家粮食局的工作部署、2015年全省“质量月”活动安排,以及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2015年中晚稻收购和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中晚稻收购专项检查的对象为辖区内从事中晚稻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者、加工及转化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地方国有和民营企业、外资粮油企业,以及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等。重点检查2015年中晚稻启动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委托收储库点。

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对象为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者、加工及转化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地方国有和民营企业、外资粮油企业等,以及军粮供应点、应急成品粮油定点承储企业、放心粮油企业(配送中心)等重点粮油供应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中晚稻收购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各地要将各类粮食收购主体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江西省粮食收购工作纪律》情况和早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执行2015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情况作为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检查的重点是:

1、政策宣传情况。检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无通过有关媒体主动做好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宣传,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售粮农民和社会监督。检查粮油收储企业收购场所是否做到价格上榜、标准上墙、样品上柜、随到随收,让农民交“明白粮”“舒心粮”。

2、持证收购情况。检查中晚稻收购者是否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是否持证收购。

3、验质检斤情况。检查粮油收储企业验质检斤程序是否规范、公开透明,填写收购凭证和收购发票是否规范统一,项目内容是否齐全,凭证上各环节签字有无缺失。坚决打击虚假收购、以陈顶新、先收后转等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

4、粮款支付情况。检查粮油收储企业是否做到让农民知晓结算方式,并现场及时结算售粮农民粮款,让农民手中的粮食售得出、粮款拿得到,绝不允许出现拖欠粮款或给农民“打白条”的现象。

5、收购进度报送情况。检查委托收储企业在预案执行期间是否做到每5日将实际收购进度数据抄报所在地的设区市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委托收储企业和租赁库点是否存在粮食入库进度与企业实际仓容不符的情况。

6、案件受理查办情况。检查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中晚稻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以及受理、查办举报反映涉粮问题情况,是否做到举报案件有登记、有查办、有结果、有反馈。

(二)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1、粮食收购企业执行粮食质量标准情况;

2、规模以上粮食收储经营企业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情况;

3、各类企业建立粮食质量档案情况;

4、各类企业粮食质量检验设备配备情况;

5、各类企业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人员、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定期参加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和粮食质量安全政策培训情况。

6、粮油供应企业产品质量情况,成品粮油出入库检验、索证索票、档案管理制度落实等情况。

三、检查时间和方式方法

中晚稻专项检查与中晚稻收购工作同步进行,自9月下旬开始至2016年1月底止。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自9月下旬开始至11月15日结束。

按照属地原则开展检查,采取县(市、区)粮食局检查、设区市粮食局抽查和省局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地要组成专项检查工作组,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现场随机抽样等方法进行检查。现场抽样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并及时将样品送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测。

四、工作要求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粮食收购专项检查和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创新方式,加大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好全省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和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建立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成效。

2、严查违规行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收储库点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深入中晚稻收购现场开展检查。要规范检查流程,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完善检查工作档案,落实检查工作日志制度。要特别注意对近几年收购工作中容易发生的问题进行检查,切实维护中晚稻收购市场秩序。对实地检查发现和举报投诉核实的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对违规企业和个人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罚,尤其对“打白条”、压级压价、“转圈粮”等严重损害农民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绝不姑息。

3、加强层级监督。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专项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和随机抽查,对专项检查工作不力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省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各地在检查过程中要注重规范执法行为,检查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参与督查,提高专项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4、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上报本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案件查处情况。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粮食局每月15日前报送相关情况汇总表(见附表),11月30日前报送本地粮食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总结,2016年2月20日前报送本地专项检查工作总结,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附表:1.2015年江西省中晚稻收购和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2.2015年江西省中晚稻收购和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典型案例登记表

 

 

江西省粮食局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