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出台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21.12.2015  10:04

  谁来监督“监督者”,如何去监督?日前,市纪委出台《南昌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对象、内容、方法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暂行办法》进一步扩大了监督对象范围,纪检监察系统工勤编制和正式聘任的工作人员将参照执行,并实行分类分级监督。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除市纪委监察局班子成员之外的委局机关干部、县(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发区(新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市直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干部、市直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的监督。各县(区)纪委、开发区(新区)纪工委履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职能的机构,按照工作职能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暂行办法》结合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职责,提出监督检查、信访处理、谈话或函询、初步核实、立案调查、作出处理等监督方法。并指出,对纪检监察干部责任追究的受理、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并接受上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的指导。

  《暂行办法》规定纪检监察干部要模范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并结合职业特点,明确了纪检监察干部不得违反的12条纪律审查规定,对不严格遵守和执行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一律从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经调查核实,对已构成违纪并需追究责任的一律先停职、再处理;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恶意诬陷、诬告者,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纪检监察干部实施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任”和权责相一致的原则。对因教育、监管不严导致纪检监察干部出现违纪违法问题,或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查处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此外,《暂行办法》要求各级纪检监察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纪检监察干部履职尽责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尤其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及早提醒,提前采取防范措施,进行有效干预。对违反规定妨碍、阻挠监督或拒不配合监督工作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记者 邓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