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驻省水利厅纪检组:着眼“四个强化” 加强“整治”督查

13.07.2016  12:07

 

 

为推动集中整治和查处基层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扎实开展,6月28日,省纪委驻省水利厅纪检组印发《关于加强“集中整治”监督检查的通知》,着眼“四个强化”,切实加强“集中整治”监督检查。

通知》指出,各级党组织要严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压力传导,把“集中整治”作为落实“挺纪在前”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责任体系,将责任逐级逐层压实到岗到人。水利系统各级纪检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在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的同时,将责任是否落实、工作是否落地、查纠是否及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通过严格的监督、严肃的问责,传导压力压实责任。驻省水利厅纪检组将不定期开展“集中整治”督查,并将“集中整治”情况作为党风廉政考核评价指标。

通知》要求,强化线索处置,鼓励和支持群众通过“网络举报平台、举报信箱、监督电话等多种监督渠道,反映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规范线索处置,实行集体研究和处置制度,对重要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综合研判、集体会审;实行定期报备线索管理。

通知》强调,要强化执纪问责,把正风肃纪与激励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统一起来,落实自查从轻、被查从严的政策,对不主动查找、拒不纠正的要严肃处理、坚决查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两个责任”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频发,或对突出问题整治不力、走过场以及查处问题不认真、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将严肃追究党委、纪委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的,以及发现后不报告的,要严肃问责。

通知》要求,要强化“举一反三”,不定期对“集中整治”问题查处情况进行通报,教育、警示广大党员干部;要坚持问题导向,督促监督对象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举一反三,健全制度,堵塞漏洞,逐步形成民主、规范、科学的权力运行程序和监管办法,促使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到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