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华:终结家暴“民不告官不纠”很有必要

11.03.2014  08:25

  家庭暴力不仅侵犯公民基本人权,影响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且将代际传递给未成年人,建议立法机关加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建议立法机构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违反或者拒不执行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建议立法机关对刑法中的虐待罪进行修改,删除告诉才处理条款,改为既可公诉也可自诉,同时对本罪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据3月8日《人民日报》)。

  在我国现行法律条款中,家庭暴力一直属于“自诉案件”,在坊间通常被理解为“民不告官不纠”,只要当家庭暴力后果上升到伤害并涉嫌刑事犯罪,才有可能成为公诉案件,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家暴中的受害者有时出于亲情、感情,往往不愿意诉诸法律,客观上纵容甚至助长了家暴的频率甚至升级,而社会上也普遍性的把家暴视为一个家庭的“内部事务”,属于家务事,解决的方式也大多采用劝解、调解。在家暴发生的过程中,即使群众报警告知警方,警方也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应当说,作为自诉案件的家庭暴力,非但不能避免、阻止或减少家暴现象的发生,反而成了家暴升级的“推进剂”,甚至让普通的家庭暴力最终演变为恶性刑事案件。

  我们都知道,家暴或虐待的受害者,往往都是家庭中的女性或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缺少经济来源的弱势成员,尽管受到了来自家庭的暴力或虐待,但由于念及或维系家庭的完整,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意识,再有就是对家庭成员经济来源的依赖等等,不到实在无法忍受的地步,鲜见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现象,即使以往被媒体披露的恶性家暴事件,受害人最终虽然向法院提起了法律诉讼,但无论是伤害后果还是暴力行为都早已突破了刑事案件的底线,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委员建议立法机关对刑法中的虐待罪进行修改,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虐待罪改自诉为公诉,或由自诉与公诉并存,删除“告诉才处理”的条款,同时建议政府出台规定和扶持政策,由民政、司法、妇联等部门,为受害人提供庇护、法律援助和经济援助,为施暴人提供强制矫正、医疗和心理辅导等服务,并将这些配套措施落实到社区。

  实际上,黄委员提出的这项建议,如果说仅仅是从法律制度上对家暴行为处罚上的“升级”,倒不如说是为家暴中受害者建立一套完善的预防和保护、庇护机制,不只是对家暴的实施者,不再局限于受害者的“自诉”,让法律制度“介入”到有家暴行为的家庭,这个样一来,势必对家暴或虐待行为的实施者产生巨大的震慑力,不仅能有效阻止家暴行为的产生、升级,更可避免家暴或虐待中的受害者受到进一步伤害,既有惩戒,又具有防范于未然。同时对于虐待犯罪中受害人,由政府出台帮扶政策,更能够帮助受害人及早脱离家暴和虐待环境,重新燃起生活的希望,早日摆脱家暴虐待阴影,更满怀信心的步入新的工作和生活。

  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理解,黄委员的这项建议既与社会发展“与时俱进”,又与法治进步和政府转变职能相吻合,将家庭暴力等虐待犯罪同时列入自诉和公诉案件,既是法治文明的大势所趋,更是世界许多发达国家法治所普遍采用的通行做法,在我们的邻国日本,虽然也是家庭暴力多发的国家,但政府对待家暴行为态度却是非常明确,首先改变“打老婆不犯法”的错误观念。各种民间传媒、公益广告和公民手册,均以大篇幅宣示,打老婆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其次是在基层设立各种保护受害人的机构,以供受害人咨询、治疗、紧急避难甚至短期食宿。必要时,还会为受害人寻找工作机会,帮助其从经济上生活上自立。另外,日本司法部门还可以介入家庭暴力案中,警察局可以依据新实施的《配偶暴力防止法》等法律,向加害人发出“禁止接近配偶”、“退出居室”、“禁止接近孩子”等6种命令。违反命令者将面临法院1年以下的惩役或高达100万日元。美国对待家庭暴力更没有任何“家务事”观念,两口子打架任何一方受到伤害,对方都可能涉嫌“袭击致造成实际身体伤害罪名”而被拘捕,也正因为如此,在美国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家庭暴力”。

  实际上,家庭暴力或家庭成员中虐待行为,既与文明社会格格不入,但却又是文明社会最难杜绝的“顽疾”,尤其是在我们这个拥有几千年封建传统思想的国家,受到家庭暴力伤害或被虐待的家庭妇女,更对自己被家暴被虐待行为要么羞于启齿,或是默默忍受,但事实上这种姑息忍受最终都会演变成更严重的爆发,因此,法律再不能把家庭暴力和家庭虐待视为“家务事”,这种“自诉”不仅需要改变,也已经到了必须改变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