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要关注隐形债务

19.11.2014  21:20

  经济责任审计要求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前后单位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的增减变化及债务清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表述,以此作为相关评价的依据,但是真实的债务仅仅就是帐表上反映的吗?通过这么些年的审计实践,笔者认为未必如此,有不少的债务隐身在账外,蒙蔽了我们的眼睛及洞察力,如果我们仅以“暂收(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的对比数来反映的话,是欠全面并有失偏颇的。

  这些隐形债务主要表现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未结账的已消费支出,比如招待费、日用品购置费、汽车修理费等,现在的服务行业为了招揽生意,对单位的消费大多采用签单的方式,累积到一定金额后再进行结算,于是有些领导干部为了达到表面的收支平衡,反映更多的账面结余,便示意对方推迟结账或故意拖欠结账,从而形成了债务;二是拖欠的工程款,单位兴建办公楼或进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等,一般会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根据工程进度采取预付款的形式或由施工单位全额带资,待整体完工、验收合格及送审后进行最后结算,项目资金即便有财政拨款或专项资金补助,也需要单位自筹一部分,有些单位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由于存在资金缺口,因此一些领导干部为了推迟支付工程款,便推迟进行验收或送中介、审计机关审计,有些即便是审计完毕了,也以施工单位未开具发票为由不反映债务;三是资产的对外担保,单位领导出于公心或为了私利,用单位固定资产、其他货币资金以及信用度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进行货款等活动,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不会反映或有事项,因此成为很少人知道的隐形债务,一旦被担保方无力偿还债务时,那就会将该债务转嫁给担保方,形成真实的债务。

  对于这些可能存在的隐形债务,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应当擦亮眼睛,采取一定的措施或审计手段,区分领导干部本人与债务形成及隐瞒的关系,以此对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别让他们带病提拔。笔者认为比较行之有效的方式是在进行审计公告时,象单位在进行破产清算时那样,列明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进行债权或费用申报,同时进行必要的外延调查。我们在项目进点时往往也会张贴公告,但仅限于对个人问题的举报、反映,除非领导干部本人有明显的经济问题,否则公告仅仅是审计当中的一个程序罢了,而单位债务,则是一般单位都会有的,金额大小不同而已,如果能对债务进行函证或债权申报,这样可以相互印证,并让隐身的债务“浮出水面”,因为施工单位、银行等也唯恐债权因领导干部的变动而没有保障,会如实申报的。同时,通过对单位环境的观察或到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调查了解,并结合账面反映,了解单位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报批、资金来源、工程款支付等情况,看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挤占干部职工应得的工资用于投资、超单位经济能力范围进行形象面子工程建设、超规模超概算建设等等,从而查出问题并作为审计评价的客观依据。(万安县审计局  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