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否认结婚屡告民政局 称夫妻关系证明书违法

19.08.2014  17:56

郑州市管城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大厅正在办公,该部门未按法院司法建议做出改变

管城区法院开具的司法建议书建议民政部门“纠正

核心提示

尽管有郑州市管城区民政局(以下简称管城区民政局)出具的一份《夫妻关系证明书》,但李海(化名)却否认与这份证明书上写的王丹(化名)结过婚,并为此两次将管城区民政局告上法院。

尽管被法院裁定其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过一份《司法建议书》让李海认为自己仍有希望,这份由管城区法院开出的《司法建议书》建议民政局“纠正其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李海告诉《法制晚报》记者,目前他已经将此事上诉到中院。

事件起因

房产纠纷引奇案 男子不认曾结婚

早在2012年9月,李海因为一处房产争议,被他人起诉侵权。王丹当时手持一份由管城区民政局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并且声称该房产是其和李海的“夫妻共同财产”。

而李海至今仍坚称,王丹只是他的前女友。“我和她谈过恋爱而已,根本就没有结婚!结婚这么大的事情,我自己还能不知道?!在郑州生活几十年,我从未去过管城区民政局,连这个单位在哪里办公都不知道,更未有任何签字和登记。何来在管城区民政局补办过夫妻关系证明书一说?!”李海告诉法制晚报记者说。

李海向记者出示了这份管婚字第044号《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印件,原件是由管城区民政局于1993年9月20日出具的,内容为:李海与王丹于1986年9月21日在管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结婚证丢失,特出具此证明书。

有意思的是,记者查询当年日历发现,《夫妻关系证明书》上标注的1986年9月21日是星期日,这一天很多党政机关是休息的。

男子坚称

证明书所注登记日 双方户口未迁来

根据李海提供的1998年12月7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签发的户口簿显示,李海于1992年5月23日,由漯河迁至郑州,王丹于1994年2月22日,迁至郑州市。在1992年之前,两人的户口均不在郑州。

1986年我和王丹的户口都不在郑州,怎么可能在双方户籍地之外的第三地登记结婚?管城区民政局出具的这份夫妻关系证明很明显是违法的。如果这个夫妻证明不予撤销,我就永远不能结婚,否则就面临重婚罪的严厉制裁。”李海进一步解释说。

提起诉讼

因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裁定不受理

经国务院批准,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李海的律师樊鸿烈告诉法晚记者,按照规定,郑州市管城区民政局不可能出具辖区之外的婚姻证明——不仅仅以前不可能,即便现在法律也是绝对禁止的。

2013年1月,认为自己占理的李海以管城区民政局为被告,向管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证明书。

2013年7月9日,管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起诉管城区民政局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2013年7月12日,李海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管城区法院的裁定,发回管城区法院重审。2014年6月16日,管城区人民法院以同样理由裁定不予受理。

意外希望

法院下司法建议 建议民政局“纠正

尽管裁定不予受理,但管城区法院并没有一裁了之,而是在裁定的同时向管城区民政局下达了一份《司法建议书》,这让李海仍然保留了一丝希望。

管城区民政局收到的《司法建议书》指出:“……根据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你局依法应当对第三人王丹的结婚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情况属实才能出具证明书。根据我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案所涉证明书的档案材料中,没有王丹的婚姻登记档案、王丹及李海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你局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为王丹、李海出具证明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建议你局纠正为王丹、李海二人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请在接到此建议后七日内告知本院是否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然而直至今日,管城区民政局也没有按照法院的司法建议撤销以上“夫妻关系证明”。

追访民政

婚姻档案查不到 要想撤销找法院

办理结婚登记,必须在一方户口所在地。”管城区民政局负责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冯鑫告诉法晚记者。而当记者随后拿出管城区民政局出具的上述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印件时,冯鑫当即表示1980年之后在此处办理的公民婚姻信息,他们全都有准确、详尽的电脑记录。而当他从记录婚姻档案的电脑上一番认真查找后,却告诉记者:没有李海和王丹的任何婚姻登记信息。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这个婚姻证明,是绝对办不出来的。”冯鑫还说,对于无效的婚姻,民政局没有权力撤销,只有法院经过审判后认可应当撤销的才可以依法撤销。

对于管城区民政局因何会出具此证明书,冯鑫表示不清楚,需要询问相关领导,让记者稍等,半小时后冯鑫告诉记者,民政局局长周满堂已电话联系他说:“目前此事管城区法院已经审理,让记者去法院了解。

记者致电管城区法院负责此案的赵书香审判长,其向法制晚报记者答复:“已经上诉,到中院去问吧!”随后记者来到郑州中级法院采访,宣教处的工作人员告知记者,负责媒体接待的人出差,无法安排媒体采访。

记者随后致电《夫妻关系证明书》中所涉及的“妻子”王丹,但手机一直是来电提醒。

法学争议

超过5年不受理 如何适用各有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此,显然管城区法院是按照5年的时效严格进行判决的。但对于这条司法解释,一些专家学者却有不同理解。

婚姻登记必须符合相关法定程序,否则就是无效的行政行为,这属于虚假的婚姻,性质上应当自始无效,法院应当给予撤销。”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教授陈端洪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认为。

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杰就此事发表观点认为,解释第四十二条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合法行政行为,管城区民政局的行政行为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不适用本规定。

目前,李海已再次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究竟结果如何?让我们等待郑州市中院公正的判决。

名词解释

自始无效:意即行为人从做出某一行为开始,法律始终不予承认、终身不具有法律效力。(稿件统筹/朱顺忠 文并摄/法制晚报深读记者陈威 发自河南郑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