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远宏:有感于国家统计局拟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04.11.2014  12:01

  国家统计局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中国统计信息网上就《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该《办法》规定,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政府统计机构将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将这些信息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以加大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这是加强依法统计、完善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建立保障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信息长效机制、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要求,也是国家统计局在建立“曝光台、回音壁”之后,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的又一重大举措。

 

  首先应该肯定的是,国家统计局此次通过网络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集中各方面的智慧,体现最广泛民众的意志,必将进一步增强《办法》制定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可执行性,确保各项规范更加合理,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保证其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其次,每一部法规、规定一旦成型,就需要强有力的执法力量跟进。在一个法制社会里,立法与执法是支撑社会正义的两只脚,缺一不可,一旦有所偏颇就会引起“跛脚”。国家统计局此次通过网络公开征求意见,必将大大提升《方案》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有了“统一性”的保证,统计执法就有了原则可言,就不会对相同或类似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不同甚至迥异的定性判断;有了“可操作性”的保证,统计执法也就具备了一定的灵活性,对相同性质、不同轻重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较精确的责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

 

  最后,提供高质量统计数据是统计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根本职责,是统计事业改革和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统计是统计数据质量的根本保‘证。国家统计局拟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一方面可将《统计法》关于对统计违法行为予以通报的要求常态化和具体化,维护统计法律的严肃性,维护企业独立真实上报统计数据的合法权益,为提高源头数据质量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将增加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代价,加大企业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成本,使企业不愿、不敢虚报、瞒报、拒报统计数据。就是新时期和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要求和必然选择。

 

 

  (作者单位:九江县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