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犯脱离监管吸毒杀妻 东乡司法局两干部受牵连

24.12.2016  15:39

  因为交通肇事犯罪,男子陈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本应接受社区矫正的他,却长期脱离监管,并在一次吸毒之后产生幻觉,杀死腹中已有八个月胎儿的妻子。

  昨日记者获悉,陈伟被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东乡县司法局两名干部也被认定犯罪,其中一人是乡镇司法所原所长赵某,另一人是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原股长何某。

  男子缓刑期间吸毒杀妻

  2013年12月19日晚11时许,陈伟因琐事与妻子争吵,竟从卧室床头柜下面拿出柴刀,朝妻子连砍数刀,致怀孕8个月的妻子当场死亡。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陈伟于2012年开始吸毒,经常产生幻觉怀疑有人要杀他,于案发前几日将家中柴刀藏于卧室床头柜下。

  而在2011年6月,陈伟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他杀妻时正是缓刑期间。抚州市中院之后对陈伟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陈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陈伟限制减刑。之后省高院核准,判处陈伟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缓刑期间长期脱离监管

  这只是一件杀妻案,又是如何与东乡县司法局的两名干部扯上关系的呢?这一切,还得从陈伟缓刑期间的表现说起。

  根据我省《关于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摸底交接工作的通知》要求,“严管级”社区服刑人员每周一次口头汇报;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陈伟的户口落户在东乡县孝岗镇,按规定,被判缓刑的他须到孝岗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然而,真实情况是,陈伟第一次报到后,将近两年未到司法所报到。时任东乡县孝岗镇司法所所长的赵某称,他多次向东乡县司法局口头汇报陈伟的情况,并于2012年12月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给予陈伟警告处分。县司法局同意了,并将警告决定反馈给孝岗镇司法所。

  碍于熟人擅将收监材料压下

  “2013年5月,我书面向何某提交了关于陈伟提请撤销缓刑的审批表,并按要求把陈伟的档案材料送给了何某。”赵某口中的何某,便是东乡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原股长。

  据介绍,何某在收到材料和审批表后,找局分管领导签了字并盖了公章。按照程序,他需要将材料和审批表送至县人民法院,由法院裁定是否对陈伟撤销缓刑。然而,这时有熟人找到何某,提及“可不可以别把材料送到法院去,继续放在孝岗镇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

  抚州中院的判决书中提到,2013年7月,陈伟及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李某找到何某,要求其“照顾”一下。“随后被告人何某擅自决定不将对陈伟提请撤销缓刑的材料送往县法院,而是通知被告人赵某将陈伟的日常矫正档案拿回去,让陈伟继续在孝岗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被告人赵某重新对陈伟进行了社区矫正的接收。”

  两干部被判构成犯罪

  2013年7月,陈伟又到孝岗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然而这一次,他仍旧未按照规定每周到司法所报到一次,也未参加任何社区服务和教育学习,赵某在发现后未采取有效措施。

  抚州市中院认为,由于被告人何某擅自决定不继续履行对陈伟撤销缓刑的程序,被告人赵某发现陈伟再次出现脱管现象之后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陈伟因吸毒产生幻觉、杀死其妻子的严重后果。鉴于被告人何某具有自首情节,犯罪较轻,可以对其免除处罚;被告人赵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赵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文/记者叶伟(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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